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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及时履行收费告知义务案

阳江日报 2018-11-07 09:33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在某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领取工资,开卡时,银行工作人员未告知需扣取年费等事宜。投诉人借记卡进账后,收到扣除年费的短信通知,投诉人到银行咨询该事宜,才被告知扣费缘由,其要求银行出示收费相关文件,无果。投诉人认为银行在其办卡时未将扣费事宜清楚告知,损害其知情权,要求该行出示收费文件及给予合理解释。

协会处理过程

经核实,投诉人到该行自助发卡机申请办理一张借记卡,在办理过程中的签名环节,操作页面有显示收取该卡年费10元,但投诉人并未注意并直接签名,该卡进账后扣收年费。根据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规定,该行可对投诉人名下一张借记卡免收年费,银行称为保护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投诉人需到银行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了消费者对服务收费的知情权,第二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服务经营者提供收费信息的义务。

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卡银行的义务:(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本案中,投诉人在开卡时,开户行应当主动向投诉人强调收费事宜,并提醒根据自己实际需要可申请办理一张借记卡的减免手续。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商业银行应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及时向消费者告知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直接关系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信息,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权益的内容应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2.金融消费者要增强理性消费观念。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前,应认真阅读服务条款,对金融产品及服务有清晰的了解,如存在疑问,应及时询问,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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