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金融机构可参与设立理财子公司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境内外金融机构可参与设立理财子公司
银保监会网站2日消息,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此外,银保监会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可引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对于理财子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同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同时,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券商资管产品、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在客户首次购买时均不强制要求面签,客户可以通过网上甚至第三方代销平台进行首次购买,而银行理财产品则强制要求首次购买必须面签,对银行理财的销售便利性影响极大,不利于拓展理财产品的行外客户。
提出风险管理要求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曾刚表示,非标资产的投资限制由“理财总规模(因净值化后改为理财净资产规模)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放宽为“理财净资产规模的35%”,符合子公司和商业银行分离的监管要求,同时在某个层面上放松了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的限额:根据测算,当银行理财产品的净资产规模超过银行总资产规模的11.4%,限制银行理财投资非标的指标就不再是“35%”而是“4%”,而目前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总规模大多超过银行总资产规模的11.4%。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提出,一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二是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三是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四是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管控、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记者 陈莹莹 欧阳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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