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油价”来临,国内油价仍不降,差价被谁赚走了?
记者 | 侯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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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桶的“地板价”,截至目前,今年国内成品油零售价首次连续三次搁浅。
4月2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消息,截至4月27日,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
这意味着,目前国内成品油零售限价与一个月前一样,并没有跟随国际油价下调。
截至北京时间4月28日收盘,国际油价再度大幅下跌。其中,6月交货的WTI原油期货价格下跌24.56%,报收12.78美元/桶;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下跌6.76%,报收19.99美元/桶。
成品油零售限价不作调整,那产生的中间“差价”都去了哪里?
国家发改委表示:“未调金额将全部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制度始于2016年。时年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通知》称,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风险准备金是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跌破“地板价”后,由成品油消费者在正常成品油价格之外支付形成的收入,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是国家制度安排形成的政策性收入,属于政府收入。
201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就风险准备金的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征收管理办法》称,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其中,“三桶油”等中央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负责征收。地方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省(区、市)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国内“地板价”经历了两次设定,第一次是在80美元/桶。
2009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地板价”第二次设定成了40美元/桶。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修订并形成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提出,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 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高于每桶40 美元低于80 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 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 美元(含)时,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简言之,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上限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不提或少提;低于下限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降低。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彭绍宗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成品油价调整设定上下限,主要是考虑中国既是石油进口和消费大国,同时也是石油生产大国,油价过高、过低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油价过高时,会加大用油行业和消费者负担,影响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油价过低时,短期看可降低石油进口和供应成本,但由于中国石油资源禀赋差、生产成本高,长期看会导致国内原油产能萎缩,削弱国内石油自给能力,不利于保障能源安全。油价过低,也不利于资源节约使用和治理空气污染,不利于能源结构调整和新能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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