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蹊跷合同诈骗案”开庭重审,公安办案人员索贿已被判刑
记者 | 王飞翔
编辑 | 赵孟
沉寂3年的内蒙古“史上最蹊跷的合同诈骗案”迎来重审。2020年8月13日,界面新闻从代理律师曹树昌处获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已审结,庭审历时4天,暂未宣判。
2012年,内蒙古商人刘永胜曾向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蒙能源公司)借款1亿元,后因未能如期偿还,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同样向这家公司借款后未及时还清的另外三名内蒙商人邱永胜、赵飞、王玉宝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
刘永胜之子刘杰告诉界面新闻,之所以没有如期还款,是因为当时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无法及时回笼资金。借贷合同到期后,父亲刘永胜曾多次联系借款方新蒙能源公司,希望暂缓还款,并送达了后续还款计划书,“但借出方不答应”。
2014年底,四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已羁押近6年。
该案被律师称为“史上最蹊跷的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曹树昌认为,这是一起典型地利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重审开庭前,负责此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第三支队原支队长王胜利因在此案中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合同到期,“诈骗”1亿
从工地打工仔、包工头再到地产商人,刘永胜用近40年的时间,在鄂尔多斯打造了一个涵盖酒店、商贸、煤炭等多个领域的商业帝国。2015年,第三方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刘永胜个人资产市值近48亿元。
2009年,刘永胜开始开发总造价50亿元的嘉禾丽苑商住小区。在鄂尔多斯,该小区占据着最好的地段,但建成至今一套房子也没有卖出去。这也是迄今为止55岁的刘永胜经营过的最大一个房地产项目,也是导致他身陷囹圄的起因。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2年,因资金紧张,多项银行贷款面临逾期。刘永胜通过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行长常青介绍,向新蒙能源公司借款1亿元,期限9个月,利率13.5%。同时,刘永胜将其名下的嘉兴商务酒店的3到9层抵押给了新蒙能源公司。在刘永胜委托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中,该酒店市场价值为1.09亿元。
包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书显示,这笔钱原本是用于国家十二五重点示范项目之一——内蒙古煤制天然气项目的开发,资金总额共计5亿元。资金所有方为北京瑞兴资产管理公司,该项目公司为其下属的新蒙能源公司。2010年,因煤制天然气项目一时无法启动,公司决定将这笔5亿元的资金暂做短期民间借贷使用。
起诉书显示,除了刘永胜外,内蒙古商人邱永胜、赵飞、王玉宝也先后通过常青介绍,向新蒙能源公司分别借款2亿元、5000万元和1亿元。在这期间,负责放款的新蒙能源公司财务经理王志飞曾收受刘永胜等人300万到50万不等的贿赂。
2012年2月2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刘永胜分别用4000万元偿还华夏银行的贷款、5500万元归还包商银行的贷款,350万元发放员工工资,150万元支付新蒙能源公司的利息。
但让刘永胜没有想到的是,受宏观经济调控影响,合同到期后,房地产市场价格一落千丈,导致房子卖不出去,1亿元借款在支付过528万利息后,违约了。
“因我的楼盘没有及时售出去导致没能按时给新蒙能源公司还钱,我现在想用我原有的抵押物达旗嘉兴酒店及我的在建工程等资产低价销售后归还新蒙能源公司,或者直接低价顶给新蒙能源公司都可以。”刘永胜在庭审中出示的笔录中说。
2013年,新蒙能源公司提起涉及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后,又撤销了起诉,转而向中央相关部门举报刘永胜等借款人“诈骗巨额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资金”。
2014年,刘永胜等人先后被内蒙古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公诉机关包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常青伙同被告人刘永胜、邱永胜、赵飞、王玉宝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新蒙能源公司4.6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17年5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永胜、常青、邱永胜无期徒刑,判处赵飞、王玉宝,15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刘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资金困难、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新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账后用于偿还债务或出借获取高利,对到期能否偿还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高达9471万元。
在一审辩护中,王集金称,对照刑法224条以及有关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刘永胜不存在“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等任一种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法定情形。
法庭宣读完判决后,刘永胜等人当庭表示不服从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
公安办案人员索贿被查
律师曹树昌则表示,案发时鄂尔多斯的房地产市场突变,房价大幅跳水甚至无人问津,这导致刘永胜的财产不好变现,从而无法及时还款,而并非刘永胜存在主观不愿意还款的情况。
经过重审律师的努力,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相隔3年多的两次庭审中,刘永胜多次反映自己曾受到过刑讯逼供。刘永胜称,在审讯期间,他曾被“连续48小时不让睡觉,用电烤,最后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下被迫签字认罪”。
重审中,辩护律师曹树昌也请求该案主办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第三支队原支队长王胜利出庭接受质证。但王胜利正在取保阶段,且病情危重无法出庭。
2019年12月28日,内蒙古准格尔旗纪委对外通报,王胜利在办理此案中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
通报显示,2013年,王胜利办理刘永胜等人合同诈骗案期间,向受害单位索要2万元加油卡、2万元饭卡,假借为自治区公安厅处理费用为由,通过他人向王玉宝索要人民币500万元(未遂)。
此外,在办理该案时,王胜利滥用职权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影响被扣押单位正常运转和建设,造成回迁安置和商品房逾期交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目前,王胜利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11月,王胜利一审被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刘永胜案重审开庭期间,法官曾主动问刘杰多久可以把钱还上,这被刘杰视为案件出现转机的信号。
眼下,刘杰正和律师商量为父亲变更申请刑事强制措施,“他是法人,只有他出来我们才好筹款,最多半年就可以把钱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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