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违法行为,中国建行被罚3920万元
记者 | 明超琼
编辑 | 张一诺
8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又开出千万元罚单。
具体来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内控管理不到位,支行原负责人擅自为同业投资违规提供担保并发生案件
(二)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提供土地储备融资
(三)逆流程开展业务操作
(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
(五)未做到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
(六)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七)违规为理财产品提供隐性担保
(八)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罚款合计39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对中国建设银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张杰,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行长, 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一)利用伪造授信文件违规提供担保;(二)利用未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违规提供担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其作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张希,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副行长,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一)未能有效确保同业业务规范运作,存在管理缺位,所辖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发生同业业务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二)未能有效识别风险,存在监督失职;(三)屡查屡犯,对监管已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其做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蔡莉,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一)未能有效确保同业业务规范运作,存在管理缺位,所辖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发生同业业务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二)未能有效识别风险,存在监督失职;(三)屡查屡犯,对监管已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其做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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