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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遗产范围 保护遗嘱自由

阳江日报 2020-09-0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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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1985年我国现行继承法通过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对此,市律师协会律师阮健娜总结了继承编的几大亮点,分析继承制度有哪些新规和变化。此外,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侄甥也列入被继承人范围了吗?……针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静通过现实中的案例进行了解析。

本报记者/吴梦媚

《民法典》继承编六大亮点

增加遗嘱继承形式

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重新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

过去《继承法》主要采取列举式列明了公民的遗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林木、著作权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采取排除式的立法制,概括说明遗产的范围,明确了遗产时间上的限定性、内容上的财产性、范围上的限额性、性质上的合法性、处理上的流转性等法律特征。如采矿权、抚恤金、死亡赔偿金、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国有资源使用的采矿权等则不属于可被继承的遗产。

完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增加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继承编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只要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予以宽恕,就应当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宽恕作为被继承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向对方即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便产生法律效力。

完善继承规则和代位继承制度

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效力溯及于继承开始时,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弥补我国继承法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权益保护不足的缺陷,有利于代位继承公平与育幼价值功能的实现。

增加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为法定遗嘱形式

这类遗嘱均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注明年、月、日,其中打印遗嘱需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录音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如文盲、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两种新增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增加以最后遗嘱为准的规定

原继承法虽有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规定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或改变,这会存在一个问题,即已有公证遗嘱的遗嘱人在死亡前如临时想变更遗嘱,会因公证遗嘱程序比较复杂,无法随时变更遗嘱,遗嘱人难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民法典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并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就解决了这一问题,保障了遗嘱人的遗嘱意思自治,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防止出现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可能性。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和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尽忠实、谨慎管理职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防止出现遗产管理混乱的局面和遗产损毁的风险,更好地保证遗产的安全,以保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热点案例

网络游戏的“武器装备”能继承吗?

案例:老王是网络游戏资深玩家,花费了大量的金钱购买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在虚拟世界的刀光剑影中驰骋战场。老王患重病后,非常担忧他的“武器装备”能否后继有人。

法官解读:合法的虚拟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民法典》改变了《继承法》对遗产种类的列举形式,而是采用概括的立法方式,防止挂一漏万。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范围,包括合法的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如此修改,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听说侄甥也列入被继承人范围了?

案例:小瑶的父母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小瑶的爷爷奶奶因伤心过度亦相继去世。姑姑一生未嫁,与小瑶相依为命,没有其他亲人。小瑶的姑姑百年归老后,小瑶能否继承姑姑的遗产?

法官解读:小瑶可以继承姑姑的遗产。如果按照现行的《继承法》,小瑶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内,不能继承姑姑的遗产,小瑶姑姑的遗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新增了甥侄可代位继承的规定,但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进行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因此,案例中的小瑶可以继承姑姑遗产。

什么情形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案例:卓叔叔有三个儿子,小儿子与卓叔叔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卓叔叔生前立有遗嘱,把大部分的遗产留给大儿子和二儿子。小儿子在卓叔叔去世后,把其遗嘱藏起来,拒不交出。卓叔叔小儿子会不会丧失对卓叔叔遗产的继承权?

法官解读:如果卓叔叔的小儿子隐匿遗嘱的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导致其继承权丧失。《民法典》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但《民法典》考虑到人性的复杂多变和亲情的百转千回,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是否有效?

案例:史某在住院期间,在两名医生的见证下,用手机录像方式立下遗嘱,决定把房子留给儿子,把车子和存款留给女儿。有人提醒史某,一定要亲笔书写的才是有效遗嘱。史某非常疑惑,他的录像遗嘱是不是有效的遗嘱?

法官解读:史某的录像遗嘱在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下,可以成为有效的遗嘱。《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打印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史某以录像形式立遗嘱,史某和作为见证人的两位医生必须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日期,才符合录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

公证遗嘱效力是否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

案例:瞿爷爷老两口育有一子一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儿女平均分配。但儿子比较叛逆,女儿对老两口一直悉心照料,尽到赡养义务。老两口在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决定将大部分财产分给女儿。请问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法官解读:应该以瞿爷爷老两口最后的遗嘱为准。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考虑遗嘱是否属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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