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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明确主播带货涉及个税按核定征收业内人士表示实操难,主播若不主动申报,纳税征管则比较困难;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

南方都市报 2020-09-07 06:54

风口之下,直播带货已成各方淘金地,但也生发出一个新问题:主播直播带货如何缴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关于《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答复函,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包含网红直播、直播带货等平台新经济的税收征管办法做出明确答复,指出直播带货涉及的个税按核定征收。

“厦门税务局的这次答复做了清晰的界定,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该答复函考虑到了不同情况,做出了相应的回复,具有可操作性。但他同时认为,对直播带货行业的征税还是应有一个包容的态度,除了头部主播,针对中腰部主播的税收政策仍应谨慎、宽容。

一名浙江的税务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介绍,在日常业务的具体处理中,仍有一些现实难题待解:一是如果主播不主动申报,纳税征管就比较困难;此外,为了扶持新业态良好的营商环境发展,税务部门也会谨慎考虑是否向平台发送“风险自查提示”并要求平台自查补税。

厦门税务局

直播带货所涉个税按核定征收,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

8月19日,厦门市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对政协委员《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办理情况答复的函。答复函表示,该局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对提案的三点建议做出明确回复。

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厦门市税务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该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该局表示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已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该局指出,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其中,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两会声音

曾有政协委员提出加强网络直播税费征管

事实上,对直播带货中的纳税问题早有讨论。

据媒体报道,2017年3月,原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曾披露,位于朝阳区的某网络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网红”的收入3.9亿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税务机关的督促下,补缴了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6000余万元。朝阳区地税局表示,网红名人的收入不仅包括打赏收入,还有广告收入、线下商演收入等,税务部门需多方监控收入来源,确定网红名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同时加强对网红名人所在经纪公司的监督与检查。

同年5月,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地税局召集在京各家网络直播平台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是网络直播平台的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

2018年广东“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朱颖恒提出了《关于加强广东省网络直播税费征管的提案》。他直言,网络主播纳税意识薄弱,主播的收入有将近30%被平台抽走,为了保持足够的利益,几乎没有主播会主动缴纳个税。在他看来,网红、主播纳税是给网络主播一个正当行业身份的象征。

因此,朱颖恒在提案中提出,对网络主播实行职业认定,让“网络主播像明星一样缴纳税费”。此外,他还提出,针对网络直播平台分布凌乱、大小不一、管理失范、税基难以核定等问题,税务部门应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大数据统计,辅助税务征管人员开展工作。要对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重点监控,系统排查大型直播平台的业务规模,强力堵塞税收漏洞。

朱颖恒认为,应当在法理上对直播平台的收入进行界定,对网络主播提供的服务范围,诸如文化传播、咨询服务、广播影视等进行区分,对主播的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纳入不同的缴税体系,对工资性收入和劳务性收入进行区别对待。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直播带货的讨论众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岳国君带来了《关于加强直播带货销售模式管理的建议》,他建议有关部门细化对直播带货的监管措施,将直播带货纳入市场监管正轨。

其中,岳国君提到,直播中税务合规问题时有发生。很多高收入的主播“新贵”,纳税问题却依然并不明朗,直播网红偷税漏税的消息时有曝出,且金额巨大。他指出,这些问题侧面说明对直播带货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跟上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需求。加快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已是当务之急。

国家税务总局

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目前网络主播带货主要有三种模式,包括主播个人签订带货协议;主播加入MCN机构后,由机构签订带货协议并与主播分成;或者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或公司,与经营实体签订带货协议。

而主播们的收入一般也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销售返佣,主播根据带货销售额按比例抽取;二是收取“坑位费”,商家需要向主播支付产品进入直播间的入场费;三是粉丝在直播间为主播赠与虚拟礼物的收入,在早先的秀场直播、游戏直播中,主播收入主要来源于此,但在带货直播中,这部分收入并非大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厦门税务局的这次答复做了清晰的界定,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网红直播带货服务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而通过直播带货销售自有商品类的则在符合核定征收时进行核定征收,考虑是比较合理的。”

不过,在浙江某地税务局工作的陈媛(化名)认为,如果网红主播不主动进行申报,做纳税征管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如果纳税主体都是个人,则征管面庞大,将加大税务部门的工作难度。

7月,关于直播带货终于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平台等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严格规范各项违法行为,严查网络直播营销中“刷单炒信”,这与主播税务问题直接相关。

陈媛告诉南都记者,她曾在近期与同事讨论“刷单炒信”中可能存在的偷税漏税问题,“只要有钱款支出用于刷单,开发票就会有记录,这个可能会存在偷漏税。”

陈媛认为,如果要止住刷单的风气,补缴税收差额是有效的手段。但实际操作层面也有困境,“原则上各地都要为新业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所以这种针对平台经济的补税做法是会被叫停的。”

盘和林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认为,对于整个直播行业征税还是要有一个包容的态度,对于新经济新业态下的中小微、个体户不可过于苛责。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华北某市多家网店店主表示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他们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企业自查3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针对这种做法,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6月18日发布《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主动适应新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实习生 郭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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