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景点”不能成为“网骗景点”
□李英锋
美出天际的“天空之镜”,不过是几块拼凑的镜子,周边环境杂乱不堪;浪漫迷人的“普罗旺斯薰衣草花海”,其实是一小片稀稀拉拉的盆栽;刷爆朋友圈的“梦幻灯光节”,现场充斥着各种“土味皮卡丘”……近年来,各地“网红景点”层出不穷,但一些景点通过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旅游业逐步复苏的背景下,旅游景点应修炼好产品和服务的“内功”,不能为了短期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11月1日《成都商报》)
这是一个“网红景点”不断涌现的时代,也是一个“网骗景点”不断穿帮的时代。一些景点的经营者心浮气躁,不愿意稳扎稳打地提升景区硬实力,而是老想着赚快钱,在景区内功不足的情况下,走起了“照片补、宣传编、营销凑”的旁门左道,大玩以小充大、移花接木、掺假注水、无中生有的虚假夸大宣传伎俩,制造忽悠式噱头或卖点,骗取流量,误导游客。这样的“网红景点”只能骗得了一时,甚至只能成为一锤子买卖,大多在游客的差评声中将商业信誉消耗殆尽,成为过气景点或短命景点。
“网红景点”靠“照骗”或“文骗”给景区“贴金”,打造“网红特质”,是一种严重失信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游客和其他守法景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践踏了商业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对此,《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法律有明确的规制要求和追责措施。不少“网红景点”聪明反被聪明误,招致市场的反制、法律的反制,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失信惩戒,上演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荒诞丑剧。
市场监管部门对多个有虚假夸大宣传行为的“网红景点”进行立案处罚,夯实了法律底线,重申了法律常识,也向其他景区敲响了警钟。对于任何行业,诚信和内功均是立足之本、发展之基,对靠游客的双脚投票、靠获客量生存的旅游业而言更是如此。不管是小景点,还是大景区,不管是老牌传统景点,还是新晋“网红景点”,都应该摒弃“短视思维”“快餐意识”,应该踏踏实实修炼内功,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发掘旅游资源、创新旅游项目、呵护游客权益,让游客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当然,营销推介工作非常重要,毕竟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好酒也怕巷子深,好酒也得靠吆喝。但景区的真实内在是“本”,营销推介是“标”,景区营销推介再下功夫,再出花样,其万变也不能脱离景区真实内在的“宗”。如果景区的真实内在成色不够,靠着虚假宣传涂脂抹粉,就是本末倒置,违背了旅游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市场之路就会越走越窄。
不论是从维护游客权益的角度考量,还是从促进旅游业健康长远发展的角度考量,“网红景点”都不能成为“网骗景点”,都不能把虚假宣传纳入“营销技能包”,而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在旅游业逐渐恢复的过程中,景区更该珍惜自己的“羽毛”,恪守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全力呵护游客的信心,呵护来之不易的旅游消费氛围。当然,遏制虚假宣传不能全靠景区自律,市场监管、旅游监管等部门还应加强对景区营销行为的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受理游客投诉举报,发现问题线索,采取依法查处、责改、约谈、发布消费警示等措施予以干预,倒逼景区端正经营理念,规范营销行为,为游客营造更有序、更诚信、更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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