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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架人脸识别,别止于一城一业

新安晚报 2020-12-01 11:31

□张海英

近期地产圈热议的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在南京有了“说法”。记者11月29日从南京房地产市场获悉,已有多家售楼处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要求拆除现有的人脸识别系统,这在全国尚属首例。(11月30日《扬子晚报》)

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最近受到舆论高度关注。而南京要求售楼处“下架”人脸识别,是舆论推动的结果。因为舆论热议使南京相关部门意识到,售楼处擅自收集看房者面部信息,存在侵犯个人隐私、价格歧视等问题。

我国房地产进入市场化、法治化的时间不算短了,房企基本上都有法务人员,或与律所有合作,即房企应该知法懂法,然而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问题上,不少房企愣充法盲,无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令人遗憾。

房企假装法盲显然有自己的利益盘算,比如为了掌握客户信息、判断客户类型、准确分配佣金等。但是,相关部门不能假装看不见,尤其舆论监督介入后。只有要求售楼处“下架”人脸识别,监管者才能体现自身存在与作为。

房企缺乏自律,就需要他律。南京率先作出反应,既规范了房企行为也保障了购房者权益,还为其他部门、其他城市作出表率。如今像售楼处这样擅自收集公民面部信息的现象,不仅存在于房地产行业,也不只存在于南京。

所以,“下架”人脸识别不能止于“一城一业”,所有存在类似现象的行业和城市,都应该对违法现象说“不”,像集体“驱魔”一样责令商家全部“下架”人脸识别,让行业、城市都回归规范,让客户、市民真正有安全感。

国家层面也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对存在随意收集公民面部信息的行业进行重点治理。第一步,全面摸底,逐一排查,对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步,责令企业限期“下架”违规人脸识别。第三步,对顽固不化者依法处罚。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条款“该动就动”。

对已经“下架”的人脸识别,也不能“一下了之”,还要责令包括房企在内的商家,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已经收集的人脸信息,这既是因为没有得到顾客授权,也是为了防止人脸信息泄露,从而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埋下隐患。

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还要从售楼处收集人脸信息看到房企可能存在“一房两价”等违规问题。开发商用人脸识别来区别客户,对渠道商带来的客户一种价格,对待自然访客则是另一种价格,这种现象违反规定,须彻底整治。

显然南京在“下架”人脸识别方面开了个好头,接下来需要更多地方和领域及时跟进。期待所有城市管理者主动对商家随意收集公民人脸等信息集体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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