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茅台“无害”,何其荒谬
评论员观察
据媒体披露,甄先生去年在两家商贸部买了9瓶茅台酒,后鉴定为假酒,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退回2.4万元货款并予10倍赔偿。不想,赔偿请求被驳回,理由是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也就是说,如果酒喝不坏身体、没什么质量问题,即便冒牌也不予10倍赔偿。
假酒坑人,显失公允的判决危害更甚。从表面上看,假茅台没有质量问题就无须10倍赔偿确属“依法”办事——查看《食品安全法》确有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相似表述。这能否等同于,10倍赔偿只针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而不能据此对假冒产品要求赔偿,所售食品如果符合安全标准就不能被要求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赔偿?
如此“依法”,只看到了涉案假酒的“无害”,选择性忽视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就客观上保护了制假售假,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把举证责任推给了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针对消费者举证难的领域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但实际中,假茅台的质量优劣却要甄先生来举证。此外,即便销售商家提供了商品符合安全标准的“无害”证据,无须10倍赔偿之“多”,那么“假茅台”当“真酒”卖就只需退货了事,不用惩罚了?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如此“不清醒”难免有违背法治精神之嫌。此一审判决后,甄先生不服继续上诉,近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县法院重审。
为民情怀乃法治社会应有之义,而是否真正做到依法依规,不是看制度本身如何完美,也不止于依法行事过程中是否“丁对丁卯对卯”,而是看它在推动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秩序、促进和谐方面发挥的作用如何,能否给所在国家和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今年以来已相继曝出多宗假茅台酒的新闻,在假酒屡禁不止的市场背景下,放任制假售假行为举证难、维权难,对市场消费带来的伤害甚过喝假酒。唯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与行业、消费者目标一致,依法依规对制假售假零容忍,才能握拳发力,肃清市场乱象,为消费安上“安全阀”。
(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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