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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鹦鹉案,业户之困也是治理之困

齐鲁晚报 2021-01-05 05:15

又见鹦鹉案。两个月前,江苏徐州警方破获一起贩卖费氏牡丹鹦鹉案,跨省追踪赶到河南商丘,带走了多名养殖户和鸟商,并对其中三人追究刑事责任。此后,费氏牡丹鹦鹉市场交易近乎中断,大量鹦鹉因卖不了喂不起而死亡,近千个鹦鹉养殖户由此陷入困境。

对相关涉案人员追究刑责于法有据。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项下物种,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被施以刑罚。在这起案件中,有人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费氏牡丹鹦鹉而面临刑罚,并不值得大惊小怪。此前早有“样本”,“深圳鹦鹉案”也好,“南昌鹦鹉案”也罢,无一不是以有人被追究刑责告终。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计后果,就此把商丘鹦鹉产业一棍子打死。商丘是全国鹦鹉养殖重镇,有鹦鹉养殖户近千家,在养鹦鹉120多万只。在鹦鹉市场因突发个案而突然停摆的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不留任何缓冲余地、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不仅对深陷困境的养殖户及在养鹦鹉而言是一场灾难,对当地相关部门而言也是一种公共治理上的瑕疵。为此,商丘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帮鹦鹉养殖户减少损失,尽快为在养鹦鹉寻找生路。

当然,同样有所作为的还有相关的“顶层设计”。费氏牡丹鹦鹉属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似应跟刑法概念上的野生动物有所区别。2003年,国家林业局曾发布《关于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五十四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费氏牡丹鹦鹉榜上有名。随后,商丘的费氏牡丹鹦鹉养殖户的数量和费氏牡丹鹦鹉的繁育量飞速上升,并形成完整的产业链。2012年,这一通知宣布废止,刚刚为鹦鹉产业打开的门又关上了。尽快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作出更合理的界定,给费氏牡丹鹦鹉一个更明确的“说法”,已成一项当务之急。

也正因如此,2020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等情况,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如果“顶层设计”整体性协同性不足,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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