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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房”闹心,缘于“三无”尴尬

齐鲁晚报 2021-01-20 06:26

□张淳艺

“无理由退房”是近几年一些房地产商推出的销售策略。尤其是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楼市遇冷,为吸引购房者,“无理由退房”更是被多家知名房企当作“破冰”利器。然而,“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在退房时却遭遇“有条件退房”“无限期退款”甚至“拒绝退房”。相关纠纷在多地发生,有的甚至闹上法庭。

当房企推出“无理由退房”时,一些消费者如同吃上了“定心丸”,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心理防线,爽快下单。岂料,所谓“无理由退房”并非想象中的想退就退,房企会以逾期申请退房、逾期付款、已办理网签或银行贷款等理由百般推脱,消费者拿回房款变得遥遥无期。此类纠纷并不少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无理由退房”,结果显示有1388份相关案件裁判文书,涉及全国多地。

“无理由退房”为何从“定心丸”变成了“闹心药”,缘于背后“三无”的尴尬。其一,一些房企缺乏营销诚意。在楼市遇冷的背景下,“无理由退房”本是一项刺激消费的销售利器。但一些房企压根儿就缺乏诚意,只是将其当作促销噱头。于是,在退房承诺背后想方设法给消费者埋雷挖坑。比如,大玩文字游戏,退房款可以,定金不退;合同关键内容故意“留白”,遇到纠纷时再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填空”。

其二,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消费者往往被房企“无理由退房”的承诺冲昏了头脑,在没有充分考虑房屋价格、质量、地段、经济实力等因素的情况下,就抱着“反正能退”的心理草率购房。同时,疏于对相关证据的搜集整理。有的购房者只是轻信了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导致日后退房被拒。有的虽然签了协议,但比较笼统,对退款时限、延期利息等关键问题语焉不详,容易造成对方推诿扯皮。

其三,有关部门缺乏规范监管。“无理由退房”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出现,近年来每每楼市不景气,就成为房企加码营销的“杀手锏”。相比之下,市场监管慢了不止一拍。2019年1月,东莞成为国内首个出台无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通知》,对退房申请时间、定金退还时限、逾期未退赔偿等进行了约定。但就全国来看,各地规范程度不一,缺乏统一标准和通用细则。“无理由退房”究竟该怎么退,很大程度上都是开发商自己说了算,也就留下了漏洞。

“无理由退房”口惠实不至,不仅有损契约精神,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对此,一方面需要房企增强诚信意识,真正靠质量和服务赢得消费者。房产销售并非“一锤子买卖”,靠“无理由退房”忽悠无异于“饮鸩止渴”,占得一时便宜,实则砸了自家招牌。另一方面,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注意和开发商签订相关协议,关键问题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或留存录音证据。此外,监管部门也要及时跟进,出台相关制度规范“无理由退房”的严谨标准和流程,防止开发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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