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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等群体法律身份尚不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单独立法保障权益 推行职业伤害保险制

信息时报 2021-03-25 07:43

曾庆洪 肖胜方 陈海仪 蔡卫平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京召开。日前,广州的全国人大代表集中接受了媒体采访,今年两会,他们将积极履职,将广州“好声音”带到北京,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其中针对自动驾驶新业态,全国人大代表曾庆洪建议,完善法规明确自动驾驶相关责任问题。针对外卖小哥群体权益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以立法形式保障新型行业从业者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曾庆洪:

完善法规明确自动驾驶责任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庆洪将结合汽车行业焦点及民生热点提交5个建议,包括加强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链建设、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及救助基金体系等,覆盖汽车从生产、使用到报废的生命周期。

“汽车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而关键零部件则是汽车之本,强国之本。”曾庆洪介绍,我国自主汽车芯片产业规模很小,且主要分散在低附加值和低可靠性领域。在新能源三电系统、底盘电控、自动驾驶等领域的关键零部件开发及主要芯片生产被国外企业垄断。今年开年以来,全球出现芯片供应短缺,已经严重影响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

曾庆洪呼吁,中国汽车要强国应先“强芯”,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解决芯片问题,加强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链建设,坚持自主创新和开放合作两个不动摇,分别解决长期和短期问题。另一方面,建议国家层面要加大国际合作,探索合资合作或者深度战略合作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产业链国际竞争力。

曾庆洪还关注到自动驾驶相关制度完善问题。“自动驾驶出了事故,谁来担责?”曾庆洪表示,现行交通安全法规是基于完全由人驾驶的车辆而设立的,智能驾驶汽车实际应用仍面临许多法律问题。他建议,为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要尽快完善现行交通安全法规,确认“机器驾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统筹解决不同场景下的责任承担及特殊管理问题。

曾庆洪认为,还要充分发挥保险作为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分散及责任承担的补充作用,建议建立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及运营数据共享机制,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构建与自动驾驶技术相匹配的保险体系,以及建立自动驾驶汽车救助基金体系等。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

立法保障新型从业者群体权益

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这些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职业,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如何更好地保障这些从业人员的权益也越来越引发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网约车司机、网约外卖送餐员,这些未与网络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法律身份上既不能被归入劳动关系,又与自主劳动的承揽人有着显著区别,在法律上陷入难以归类的尴尬境地,缺乏对应的保障措施。

肖胜方认为,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为实现对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的保护,可通过对平台从业者单独立法的方式避免对我国现有用工体系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肖胜方认为,应赋予平台新型从业者在工作与休息时间、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保障方面的劳动基准权利。比如包括等待(等待订单)时间在内的工作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一天不应超过12小时。平台系统可通过技术进行控制,保障从业者的健康及公共安全。

在报酬支付方面,应要求平台建立报酬及时支付制度,可规定从业者对收入提现的最长时间,如3天,从产生实际收益的当日起算,鼓励平台即时支付报酬,避免平台出现“欠薪”现象。

“对平台从业者应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包括等待时间在内的工作时间应作为计算最低小时工资的依据,以此计算的最低收入水平应不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工的小时最低工资。”肖胜方说,平台应对专职的从业者进行小时收入的统计,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应降低平台的抽成比例。

对于平台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险问题,肖胜方建议可考虑建立平台与从业者强制参加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通过每单业务收益中双方各付一定金额保费形成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由国家统一规定基金的支付情形,以此对平台从业者的职业安全进行保障。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方面,则应允许平台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保,适当降低缴费基数。

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

立法破解婚姻纠纷中孩子探视困境

夫妻闹矛盾,抢夺、藏匿孩子的戏码时有上演。明明是双方共同的孩子,想见一面为何这么难?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介绍,近年来,在婚姻家事纠纷中频繁出现未成年子女抚养、探视困局,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陈海仪表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预防与矫治处罚的配套措施。

她建议,应赋予《家庭教育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牙齿”。建议修改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中的第43条、第45条,即第43条修改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所在的幼儿园、学校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出现阻拦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抚养、探视等实施家庭教育不当行为时,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及时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报告。”

第45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阻拦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抚养、探视等行为的,根据情节可以予以训诫,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督促令;拒不改正的,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陈海仪还建议,民政部门对于申请协议离婚的夫妻,在冷静期内应给与相应的提示告知。此外,对在诉讼中已经出现家庭暴力、出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情节,法院可探索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解除及抚养权、探视权部分予以先行判决。

全国人大代表蔡卫平:

疫情防控应加强公民信息保护

健康码、行程轨迹、人脸识别,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科技手段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因信息泄露引发的网络暴力等问题。“信息检查和收集如果不加以规范,个人隐私保护无从谈起。”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感染病中心主任医师蔡卫平认为,对于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标准操作流程,需要从机制上加以保障。

蔡卫平建议,应合法采集、公开个人信息。对于传染病的调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仅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其他机构或组织需要配合上述机构采集相关信息必须获得委托权,否则无权采集。针对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个人信息公开不得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行踪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个人行踪信息后只需显示不同颜色码以供识别,不应显示14天内到达或途经的地区。

同时,严格管控在公共场所采集个人信息。商业性机构不应当自行采集个人信息,而是通过查验当地政府的健康码即可,不应当要求进入者填写纸质个人信息。如有监控,应当明确在显眼处告知。公共场所采集到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保存和使用。

蔡卫平建议,全国统一流调采集数据和信息公开模式,所有数据仅限于有助于疫情防控需要,不能无限采集。建议全国统一信息公开模版,各地发布的信息基本一致。同时,合理使用涉疫个人信息。涉疫信息仅限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以及其他防控工作,不得滥用。

此外,要严惩网络暴力。还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增加因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收集到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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