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监管参照卷烟释放的信号
3月22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条例附则拟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规范烟草生产经营、维护烟草市场秩序的基本法规,是有关部门许可、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此次两部门拟修改该条例,并参照卷烟规则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全面纳入监管范畴,释放出依法强化电子烟监管的强烈信号,有助于明确监管属性、理顺监管关系、织密监管法网,提升监管效能和控烟效果。
电子烟也是烟,因为大部分电子烟的核心成分是经提纯的烟碱,即尼古丁。因而吸食电子烟同样会损害心肺功能,青少年吸食还会对正在发育中的大脑产生长期影响。有研究显示,从未吸烟的青少年如果使用电子烟,未来去吸传统卷烟的可能性会增加一倍。同时,目前国内电子烟市场较为混乱,一些电子烟的质量参差不齐,存在添加不安全成分、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质量隐患。
此前公众对电子烟的危害认知一度产生过分歧,这与电子烟相关产业链上各利益方的误导宣传有很大关系,比如宣称电子烟不是烟,是卷烟的健康环保替代产品,不仅无害、反而有益,有助于戒烟,等等。受这种误导的影响,不少人尤其是青少年,放松了对电子烟危害性的警惕,甚至把吸电子烟当成了一种时尚。对电子烟好奇、感兴趣,进而吸食、使用的未成年人曾在前些年持续增长。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参照卷烟对电子烟进行监管,不仅符合监管规律和要求,而且回应了公众关切。
实际上,去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明确,电子烟包含在烟的范畴之内,此番有关烟草专项监管规定拟作出的修改,实际上有助于法律体系内的协调统一。这一调整也明确界定了电子烟的法律属性、监管属性,有助于统一社会共识,引导公众认清电子烟的危害性,营造管控电子烟的良性氛围。近年来,不少国家和地区也在逐渐收紧对电子烟的监管,因此参照有关卷烟规定监管电子烟符合国际监管趋势和控烟趋势。
此前,相关部门也曾数次出台相关规定,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直接推广和销售电子烟。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意识普遍增强,但因相关文件效力层级不高、约束力有限,导致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常常遇到依据不强、不充分的问题,进而影响执法效果。此番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电子烟的“卷烟”地位和属性,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化解这种执法尴尬,提高相关规定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约束力。
应该意识到,禁烟控烟、保护未成年人,还牵涉多方面、多环节的协调配合,比如,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的执行力度、烟草广告的管控成效、烟草销售的规范化程度,等等。
因此,有关方面在完成上述修改后,有必要参照卷烟监管规定和要求,全面梳理上述问题,整合监管依据和标准,厘清相关底线和范围,规制相关行为,提升禁烟控烟的广度和深度,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把好事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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