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称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
2018年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法庭辩论继续。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护人辩护。
辩护人认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第一轮辩论结束。
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进行了答辩。
公诉人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不再重复。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还日,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新闻推荐
据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记者丁小溪)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促进群众办税便利化,保监会新规明确保险机构承担欺诈风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