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放开外商投资 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据新华社电记者2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央行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欢迎和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竞争。
根据公告,境外机构拟为我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公告对支付业务基础设施做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我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公告还对信息保护做了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我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另外,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应急安排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央行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我国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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