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发布
《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同时,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认为,未经审批又超过5%持股比例的股东,之前涉嫌违规,但《通知》给出了重新报备、审批的时间窗口,并留出六个月的宽限期,让原来未以合规形式入股的、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通过合规渠道获得正常股东的权利。
《通知》还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的,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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