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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表团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制定《财政法》

澎湃新闻 2018-03-06 10:30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海代表团的30名代表联合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议案。 澎湃新闻记者 赵昀 图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包括他在内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海代表团的30名代表联合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议案。

刘小兵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但由于我国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立法尚不完善,财政在发挥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时容易产生的问题包括:财政规模过度扩张,政府包揽的范围过大而使得经济失去活力;由于立法是一个社会各方取得共识和相互协调的过程,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财政的效率和公平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权力缺乏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刘小兵认为,财政立法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根据宪法制定了一些财政法律,但从总体上来看,财政立法还不够完善和不成体系。

为此,他们建议,第一,鉴于《财政法》在整个财政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和统领性作用,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财政法》的立法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为在2020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财政法》应涵盖所有的政府资金。将公共资金按其用途的性质分成不同的基金,所有的公共资金都必须包含在这些基金中,不允许存法外资金。

第三,《财政法》应规定所有基金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状况都要纳入法定的财政报告体系,定期向人大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收入的权限,除税收法定之外,下述收入的立项和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行政性收费和罚款;具有垄断性的,收费标准不受到竞争制约的事业收费;各项具有强制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缴款;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

第五,《财政法》应明确财政支出的权限,下述支出或支出标准应通过人大审批:一般公共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集中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支出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一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其下述支出应受人大审批的制约:重大投资项目支出,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企业的一般管理支出规模。

第六,《财政法》应明确资产负债处置的权限,下述事项应通过人大的审批: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所有借债和融资;经营性活动的重大的融资事项;重大的资产用途变更;重大的资产重组;重大的资产置换和转让;重大的资产损失和赠与。对于不同级次和不同财政状况的政府以及不同性质的公共基金,“重大”的界定标准会有所不同,如何确定“重大”在立法上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做更细致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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