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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银监会十部门新闻发布会透露:又一批监管文件即将发布

澎湃新闻 2018-03-02 20:47

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履职已经一年,自从到任以来,刮起了“整治风”,下起了“文件雨”。上任之初,为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银监会组织开展的“三三四十”专项整治行动已经在年初收官。那么接下来还有哪些政策文件即将发布,需要着重关注?

根据3月2日下午召开的“银监会化解金融风险 引领银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梳理发现,接下来即将印发的监管文件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鼓励银行多渠道多市场补充资本的法规,已经起草好的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正在起草的有《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一、即将发布:资管新规及其平稳过渡方案

此前2017年11月17日,“一行三会一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推动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银监会继续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梳理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资管新规”,并将指导银行制定实施平稳过渡方案,促进实现新旧规则的有序衔接。

在去年的征求意见稿中,推动资管产品向净值管理转型,并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征求意见稿指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遵循“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原则。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版本做了一些修改,更严谨、更有操作性,但打破刚兑、实行净值化管理、消除多层嵌套等内容没有松动。

随着资管新规即将落地,各家银行的理财业务也承受了一定的压力。比如北京银监局在近日召开的2018年北京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表示,已经要求辖内银行及早开始理财业务转型,主动压缩非标债权,严格规范交叉金融产品。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北京银监局将严查银行和信托公司利用信托通道规避资金投向等监管套利行为,重点对通道类业务占比高、增速快的信托公司开展规范整顿。

此前在资管新规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提出了新老划断的问题,即原有的已经销售但未到期和新推出的资管产品是一视同仁还是分类处理,以及过渡期究竟设置多久,还存在争议。而即将出台的正式文件会给出相应的答案。

二、已经起草:银行业理财监管办法

“近期,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监会对现行监管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研究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起草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拟作为配套细则适时发布实施,”李文红在会上透露。

早在2005年1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但是已经不能适应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因而中国银监会在2014年12月拟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就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称,该办法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形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现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之后2016年7月银监会又透露,在2年前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结合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了新的征求意见稿,但迟迟未发布正式文件。

“下一步,希望商业银行统一认识,主动作为,积极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认真分析理财业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理财业务战略转型规划,及早启动系统开发改造工作,抓紧推进理财业务规范治理,为新规出台后更好实现平稳过渡奠定良好的基础。要进一步做好金融理财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对客户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防止误导销售。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李文红表示。

三、即将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今年1月,银监会1号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直击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乱象。《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在发布会上,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表示,银监会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其中,《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实施以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该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明确了办法中规定的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股东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刘福寿强调,目前这两个配套文件已经基本成熟,即将印发。

除此之外,刘福寿表示,银监会还启动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起草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将加强银行股东管理,坚决制止股东对商业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对中小银行股权和股东作为重点监管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刘福寿称。

四、即将印发:鼓励银行多渠道多市场补充资本的法规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长肖远企在会上表示,银监会不久将发布法规鼓励银行多渠道多市场补充资本。

近日,央行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称,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

所谓的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作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

央行去年7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指出,2016年银行业资产质量下行压力趋缓,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商业银行亟待“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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