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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淄博市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 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市财政分阶段补助500万

淄博晚报 2018-04-14 08:16

晚报讯(记者沙红翠)昨日,市政府印发《淄博市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淄博市将围绕选拔培育一批、改制推进一批、辅导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并购重组一批的工作思路,通过5年(2018-2022年)努力,使淄博市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在目前基础上的翻番和各区县的全覆盖。市政府还将制定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性计划。

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补助8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补助12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300万元。对在港交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淄博市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于促进淄博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方式上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总额5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淄博市并在5年内不外迁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并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

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股权架构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贡献,在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企业上市过程中补缴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税务部门同意后,可延期缴纳相关税款。

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优质企业,因并购重组形成的地方贡献,按100%给予补助;并购重组完成后,企业对地方贡献增长高于全市增长幅度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内企业或其资产,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市财政按重组置入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市公司对列入市政府帮扶名单的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的,按上述补助标准上浮50%兑现。并购重组完成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被并购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和继承使用被并购企业的用能、排污总量等指标。

据了解,本政策补助对象如同时享受本市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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