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转走客户1900万银行拒担责
50岁的叶某案发前是浙江青田某银行职员。2010年上半年,叶某以帮助理财获取更高收益为由,诱使朋友胡某将资金委托其打理。双方口头委托事项为理财,不包括代为取款、存款等其他事宜。2010年4月,胡某以其妻叶某某名义开设账户,后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叶某。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胡某将人民币1900余万元汇入叶某某账户。在无叶某某任何身份证明和任何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叶某仅凭叶某某借记卡和密码在其所在的银行通过柜面转账、取现和自助转账方式,将叶某某账户内1900余万全部转移,且柜台转账和取款凭证上均签写叶某某的名字。2015年8月,叶某无力还款出逃,同年11月在广东被抓。2016年11月,浙江丽水中院以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5年,责令叶某退赔胡某1900余万。在该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叶某某和叶某不存在代理关系。
2017年1月,叶某某向青田县法院起诉叶某所在的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7年12月,青田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叶某持有叶某某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某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与先前的刑事判决冲突;另外,法院以农行《借记卡章程》第四条“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为依据,判令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叶某某已上诉。
使用密码交易 银行无责任?
律师:“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是银行单方免责格式条款,建议银保监会废除
北京市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认为,银行的单方免责格式条款不合理,建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废除这一条款。
银行单方免责是否违法?
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王殿学介绍,在他近期参与的一起案件中,他发现工行、农行等主要商业银行借记卡(一卡通)的格式合同中,均存在“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严重侵犯持卡人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
王殿学介绍,值得关注的是,该单方免责格式条款并不为农行独有,工行、建行、交行、中行、招行等的借记卡(一卡通)章程中均有类似规定。
王殿学称,“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从其制定和使用过程来看,系商业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持卡人进行充分协商,故其属于商业银行制定的格式条款。另外,《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对制定格式条款方提出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在具体实践中,商业银行并不会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作出解释、说明,在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也无明显标志使得储户注意该条款。他认为,按照《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相关条文,“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条款将理应由商业银行承担的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定及约定责任推给储户,加重了储户的民事责任,也违背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支持该条款
王殿学说,司法实践中,储户与银行因格式条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时有发生,商业银行以该条款作为抗辩理由的,很少获得法院支持,在多个法院的判决中,判令该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
王殿学称,日前,他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敏致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及时对各大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删除借记卡(一卡通)章程中该无效格式合同条款。昨日,银保监会短信回复他:来信收到,依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们将来信转给银行业协会单位。王殿学说:“希望相关单位尽快行动起来,删除这条银行单方免责条款”。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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