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暴富的神话,别轻信!
从起初打着“农林矿业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旗号,到如今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非法集资在过去两年借着金融创新的风潮,呈现爆发式增长,作案手法翻新升级,极具迷惑性;加之借助互联网,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加速了风险蔓延,令投资人遭受损失,在社会上也造成恶劣影响。
每年5月15日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市金融办、市公安局特别提示广大市民,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方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来讲非法集资有以下三种高发类型,请市民朋友保持警惕:
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近年,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他们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以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以P2P网络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机构打着P2P的旗号,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一方面强调借款人项目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不稳、模式非法,甚至掩饰标的虚假,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实际上,很多称为P2P网贷的平台客观上突破了“金融信息中介”这一属性,由最初的独立信息中介平台向融资担保平台转变,直接参与资金募集,甚至成立空壳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为个人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一些P2P平台以虚假的项目募集资金,并随意支配、使用和挥霍资金,无法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有充足的资本应对消费者的赎回。
以消费各种商品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消费形式多种多样,网络商城、定期回购、积分兑换等经营模式络绎不绝,并出现了向混合模式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假借销售网络商品之名变相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涉案公司销售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集资者利用此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对价”,或将商品作为附加收益赠予投资人。他们多与投资人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进而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人。
为了帮助市民朋友们辨识非法集资,防止上当受骗,市金融办、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前做到3个“警惕”:
警惕一:承诺“还本付息”应警惕。实际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合伙经营均须风险共担,投资有风险,承诺还本付息的要警惕。
警惕二:面向公众、不设门槛的投资项目应警惕。在街道、社区、菜市发放小广告、宣传单等利用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尤其是老年人)进行宣传,不关心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关心投资人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不进行风险提示,这样的投资项目要警惕。
警惕三:超范围经营应警惕。准备投资时,投资者应核对相关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对范围内没有发售理财产品的相关资质要警惕。
最后,市金融办、市公安局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非法集资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自行承担损失;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严惩。广大市民应识别非法集资“画饼-造势-吸金-跑路”的套路,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周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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