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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规范民间借贷,既要打“补丁”又要有行动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5-09 06:24

   

对民间借贷乱象重拳打击,是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的题中之义,也是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部署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以及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形式有民营银行、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网络借贷等。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壮大。因手续简便、资金随需随借、门槛低等特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个体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也因投机性强,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和法律保障,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被民间大量吸收转贷,借贷资金去处成问题等,存在诸多隐患。

规范民间借贷,促进金融市场稳定非常必要。其一,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已占企业总数的绝大多数,但其贷款规模仅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融资难成为其转向民间借贷的重要原因。借贷乱象不仅容易导致借款人个人权益受损,还可能令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受到威胁,同时威胁金融安全,甚至酿成一些刑事案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二,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有的高出数倍,这可能会吞噬实体经济的经营成果,对生产生活乃至整个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其三,民间借贷会拉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放大项目风险,导致违约率上升的可能性增大。近年来,民间借贷乱象引发的纠纷和案件已有不少。比如,有的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的借款人因无力偿还而自杀,江苏泗洪“宝马乡”高利贷崩盘,厦门担保业频爆资金链断裂,还有备受舆论关注的“于欢案”……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相关部门已多次出台规定和文件。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36%的部分利息被认定无效;2017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校园贷、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上述四部门通知,等于又一次打上了“补丁”。

当然,仅有“补丁”是不够的,还要有行动。微观层面,对诸如暴力催收、非法拘禁、非法入侵民宅、高利贷、合同诈骗等,必须严厉打击和防范。宏观层面,要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门槛;要逐步破除当前正规银行与民间借贷的“利率双轨制”,铲除民间借贷恣意定价的土壤;要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规和规定,同时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经验;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实行风险控制和管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综合分析和规避风险;加强金融知识和舆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等等。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而民间借贷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之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对民间借贷乱象重拳打击,是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的题中之义,也是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民间借贷要想发挥积极、健康的作用,规范和法治是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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