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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风险暴露新规落地:压缩同业业务成趋势 盯防“垒大户”

澎湃新闻 2018-05-05 10:21

与此前资管新规一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文件也较征求意见稿“松绑”了些许。

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1号令”——《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该办法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包括表外业务和同业业务一齐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

所谓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到2021年底压降至25%

为了有效管控商业银行对企业的集中授信风险,《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同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要求更高,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非同业单一客户和非同业关联客户的相关指标上,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上述监管标准,《办法》实施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但对于同业客户,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按照《办法》给出的时间表,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的100%以下(含);2019年12月底,应压缩至80%; 2020年6月底,应压缩至60%;2020年12月底,应压缩至45%;2021年6月底,应压缩至35%;到2021年12月底,最终压缩至规定的25%。

中小银行需警惕流动性风险

在基础资产风险暴露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ABS)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对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

相较于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个条款: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上述修订解释道,对于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逐笔识别最终债务人并计算风险暴露存在一定困难。《办法》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避免上述产品因无法穿透被全部计入匿名客户,有助于提升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并降低银行合规成本。

对此,兴业研究何帆、鲁政委认为,征求意见稿未像巴塞尔协议中那样规定在小额投资或基础资产小额分散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交易对手。而正式文件与巴塞尔协议有类似之处,对于银行投资交易结构的规模较小(小额投资),或是交易结构的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规模较小(基础资产小额分散)的情形,不要求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仅要求将交易结构作为一个单独的交易对手方。

这与现下的资管产品和ABS产品信息披露进度较为一致。兴业研究称,目前对于公募资管产品的法定披露要求,可能暂时还无法做到与穿透要求的无缝衔接,使得无法有效执行穿透。同样,根据现有的ABS信息披露要求,仅要求单一借款人,或是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在资产池中占比较高的情形下,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无法实现对全部基础资产的识别。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对此表示,正式稿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给予一定的豁免,这对一级资本充足的大行相当有优势,而中小银行后期特别需要对大额风险暴露警惕。不少中小银行原先通过同业理财的链条模式发行的理财产品,未来可能会由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实施而难以为续,可能引发新的流动性风险。

银保监会为此设定了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2018年底),相当于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有利于缓解银行达标压力。

“《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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