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终身领取税延养老险产品指引落地
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将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简称“税延养老险”),为期暂定一年。5月7日上午,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明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必须秉持四个原则:一是收益稳健。二是长期锁定。三是终身领取。四是精算平衡。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根据《产品指引》,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B类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每月结算)和B2类产品(每季度结算)。C类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延养老保险提供了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产品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参保人收取初始费用、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A、B类产品的初始费用不超过2%,C类则不超过1%。不过,C类产品可以收取资产管理费,费用与投资账户的资产净值有关,比例不超过1%。对此,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在保险责任方面,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都具有的,这也是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据了解,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而且,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和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此外,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而银保监会也表示,在一年的试点结束后,对于参保人提出转换为其他金融产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未来,通过养老资金账户,居民还可以购买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并可以进行从保险、基金的相互转换。
本报综合报道
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将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简称“税延养老险”),为期暂定一年。5月7日上午,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明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必须秉持四个原则:一是收益稳健。二是长期锁定。三是终身领取。四是精算平衡。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根据《产品指引》,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B类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每月结算)和B2类产品(每季度结算)。C类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延养老保险提供了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产品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参保人收取初始费用、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A、B类产品的初始费用不超过2%,C类则不超过1%。不过,C类产品可以收取资产管理费,费用与投资账户的资产净值有关,比例不超过1%。对此,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在保险责任方面,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都具有的,这也是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据了解,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而且,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和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此外,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而银保监会也表示,在一年的试点结束后,对于参保人提出转换为其他金融产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未来,通过养老资金账户,居民还可以购买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并可以进行从保险、基金的相互转换。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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