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大修主要内容逐条解读:工薪阶层受惠 综合征收更科学
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作为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正,此次草案中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引发了公众的持续热议。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对于此次个税改革将带来的影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联系了相关专家,对于草案中的主要的修改内容进行了逐条解读。
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在此之前,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收入使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稿酬所得还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14%。而从应纳税所得额上,这三项所得也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此前,这三项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则减少20%的费用。相比较而言,工资与薪金的起征点是固定的3500元。
此次草案提出,将这三项收入与工资、薪金所得相加进行综合征税,使用统一的年收入6万元起征点与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此,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认为,所得税的计算从分类走向综合是多年来一直要实现的一个目标。他认为,在过去的单项计算之下,收入类型多的纳税人可能享受多次费用减除,从而比收入类型单一的人少交税。因此,此次综合征税的改革使得税收管理更为科学。
草案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月)
将俗称为个税“起征点”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既有一般意义也有特殊意义。朱为群表示,这一调整与此前一样,都是物价水平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所带来的结果。“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道理上而言反映的是维持一个人基本生活的标准,政策制定者认为在当今社会年收入6万元可以满足生活的基本需求,也就是所谓的生计扣除。”朱为群说。
而从特殊意义上而言,由于此次改革首次引入了综合征税,使得更多的收入种类被纳入计算,起征点自然应该“水涨船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收入种类较多的人来说,原来获得的扣除也多,现在整合以后总共只能享受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减除,税负可能不减反增。“反过来说收入比较单一的人,比如说工薪阶层,那他们的收入增加是一定的。”朱为群强调。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构成还是所谓“工薪税”,因此劳动者的缴税额减少,劳动积极性可能会上升,而比较依赖劳务收入等一次性收入的人群,其课税总量可能进一步上升。
草案拟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
朱为群认为,对税收计算周期的调整兼顾了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人群的需求,“比如说一些推销员,他前一个月可能没有收入的,拿个底薪,都不用交税。到了第二个月一下子提成来了,可能收入几十万了。那么按照每月计算,这是不是意味着他要交35%、45%的税?现在按年算的话它可以平摊了。”
草案将优化调整综合所得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此次税率级距也做出了改革。低税率的级距得到扩大,高税率级距维持不变,形成“三增一减三不变”的调整格局。朱为群认为,这一调整意味着高收入人群并不能减少税负。不仅如此,在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的情况下,高收入人群还要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计算在内,最后的税基可能提高,带来更高税率。
将这一内容与综合征税、提高起征点叠加起来看,可以发现此次个税改革的受惠者主要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朱为群认为,此次税制改革的目标中包含着完善税制,提高税制公平的考虑,“这个目标提出来已经20多年了,但是在此之前寸步难行。”邵宇则认为,个税改革想要落到实处的话,需要“抱持着藏富于民的心态”。
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允许叠加扣除的项目。此次改革将诸多民生支出纳入扣除项中,无疑是普通民众的一大福音。朱为群认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晰。“比如大病医疗支出中哪些算大病,哪些不算,另外扣除应该有一个限额,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邵宇认为,抵扣的统计口径也很重要,比如是采取个人申报还是税务机关核查。“如果赡养、教育的支出都能纳入扣减项的话,那么对于纳税人生活成本的下降还是有好处的。”邵宇说。
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同时,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朱为群强调,避税与逃税的性质有所差别,避税大多是运用法律存在的漏洞,因此需要用“补漏洞”的方法来加以打击。此次个税改革方案赋予税务机关自行判断作出纳税调整的权力,或将对避税行为形成打击。
而邵宇则认为,除了依照税法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对高收入人群的执行力度也将决定最后的税收总额。“有时候财政收入一下子增加上去,可能是由于监管力度一下子强了。”邵宇说,“许多可征可不征的税都征了上来,实际税收比想象中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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