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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盗刷等银行卡纠纷判决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6-08 02:55

本报记者李玉敏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发行量、交易额的增加,大量因信用卡透支、银行卡盗刷、网银盗刷等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且案件判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引起了各界关注。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就银行卡纠纷中的一些争议焦点出台统一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每年审理金融类的民商事案件1万余起,其中7000件左右都是银行卡纠纷,占比达70%。金融街法庭庭长刘建勋也曾参加该司法解释的专家论证。

刘建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信用卡纠纷中的计息方式进行了明确,草案中的两个方案都是按照未偿还额计息的意思。对于银行卡盗刷中的举证责任,草案中也进行了分配,持卡人证明盗刷的存在,而银行则承担相应的及时告知义务。

“全额罚息”将叫停

在征求意稿中,明确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的范围包括持卡人与银行、非银支付机构以及特约商户等之间的纠纷。

在信用卡的透支中,此前饱受诟病的是逾期后的“全额罚息”,即部分未归还,按照全部透支额作为基数计算罚息。典型案例是,2016年,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为全额罚息而起诉建设银行。

在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就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给出了两种方案。方案一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为,“发卡行全额计息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股份行信用卡中心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信用卡罚息是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信用卡收入。不过全额计息这一制度,近年来多家银行都有了松动,还有十几家银行都推出了"容时容差"政策。容时是指还款期持卡人没按时偿还,银行再给一点宽限期,一般是3天,宽限期内及时还款就视为按时还款。容差就是还款时有小额的金额未归还,一般是10元,视为全额归还,剩余的计入下期账单。”

在前述草案中,还借鉴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信用卡利息做了约定。规定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给予支持,24%-36%部分持卡人自愿支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信用卡可以无抵押无担保透支,实际上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信用卡的初衷,就是让信用良好的人,便捷地使用信用卡支付结算,能在一定时间内免费使用资金;让不讲信用的人承担更多责任。并且银行是盈利性法人机构,如果银行无法盈利,最终结果是不便于广大消费者。

明确盗刷举证责任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银行卡盗刷和网银被盗事件,纠纷迭出,相似的案子各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

最高院拟出台的司法解释草案中明确了“伪卡交易”中各自的责任。比如,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而发卡银行如果主张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刘建勋认为,这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分配了不同的举证责任。我们最基本的出发点是,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是安全的,每当发生一笔纠纷,应当先推定,是持卡人本人所为。这时持卡人就要证明不是本人,存在盗刷。银行如果说不属于盗刷,就要证明这笔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或者其授权的交易。

在草案中,还明确了发卡银行的通知义务。如果因发卡行未及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持卡人则负有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如持卡人“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证明是“伪卡交易”的,则银行应向借记卡持卡人支付本金和利息。信用卡发生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而持卡人则可以要求银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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