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出台 明确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相应责任。《办法》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办法》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组织处理是指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扣减薪酬是指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办法》要求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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