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废改部分规章 外资入股银行比例不再受限
本报记者李玉敏北京报道
8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称,为落地已宣布的扩大银行业开放举措,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AMC股比限制的规定集中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四个规章中。落实前述对外开放举措,仅需对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删去相关规定,同时对因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此,银保监会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了三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比例限制规定。主要涉及:境外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商行以及AMC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机构合计入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本次决定修改的《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重新公布。
外资享“国民待遇”
一位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中国宣布进一步放开外资对银行业的持股比例限制以来,已有一些欧洲、日本的外资金融机构表示投资合作意向,他们对中国的保险、金融新兴技术、资管等领域表示了浓厚的兴趣。
相关专家也表示,通过规则的修订,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和中资一样,已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按照监管规定,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对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没有限制,但城商行、农商行等部分中小机构仍有不超过20%的限制,外资同样受此限制。
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
《决定》明确,外资入股这些银行,按照入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而将上述银行变更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对外资入股的上述银行,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方面,适用与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许可规章和其他审慎监管规定。
银保监会也明确:“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相关专家解释称,即如果一家城商行或农商行,有外资入股后,即使达到控股或100%持股,这家银行的性质仍是城商行或农商行,不会定义为“外资行”。这样有利于保持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真正建立中外资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
不会对中资机构造成冲击
每次对外开放,都有人担忧“狼来了”。
为此,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回顾银行业开放历程,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通过“引资”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又通过“引智”提升了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提振了国际市场对我国银行业整体的信心。
也有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种担忧纯属杞人忧天。我国银行业发展能有今天的成就,大型银行站在世界前列,大部分银行公司治理和业务发展规范化,都离不开当初引进的外资"老师们"。在本世纪初银行体系较为脆弱的情况下,都没有因为引入外资而产生风险,今天就更不会。现在不是担忧过度开放的问题,而是开放程度不够的问题。”
银保监会也强调,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手段不断丰富,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的话语权逐渐增强,具备了有效防范开放风险的能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实施的金融稳定评估(FSAP)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评估(BCP),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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