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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国企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专家详解《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南方日报 2018-09-15 21:08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这份推动国企减负债、降杠杆的纲领性文件有哪些亮点?业内专家进行了解读。

指导意见明确,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李世刚认为,目前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仍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差异,2020年末国企总资产负债率降低2个百分点后,将使得大部分国企资产负债率接近行业平均值。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长期性目标,要求在2020年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博士梁志兵认为,这种设计远近兼顾,不仅可实现短期内国企降杠杆取得实效,也确保了长期内国企杠杆率不会降后复升。

指导意见提出,国企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类型国企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预警线,加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

指导意见指出,资产负债率超过上述“两条线”的国企,国资管理部门要评估其风险大小程度,并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业内专家表示,上述安排一方面强调全面覆盖,把全部国有企业纳入到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中来;另一方面又兼顾差异性,强调分类施策、因企施策,避免“一刀切”对优质企业形成“误伤”。

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要求,体现了“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的坚决态度:

——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提出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这些务实之举,将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协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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