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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立法加速推进 信用体系建设或成经济转型升级关键一环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10-16 01:32

本报记者王海平湖南报道

中国经济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信用不足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和关注。2018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亿元,信用卡逾期额度对比2014年(357亿元)已经翻番,创历史纪录。这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10月13-14日召开的首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上获悉的信息。

更进一步,对于因征信丧失而衍生出来的“恶意拖欠、逃骗偷税、商业欺诈”等行为,实践中在很多地方已影响到当地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特别带来的金融风险,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看,有什么更好的解决方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还有很多的法律问题、立法问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最高检原副检察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姜建初表示。

征信立法进入国家层面

失信的发生,在于债务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却不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又以各种方法规避、逃避甚至抗拒执行。

近年来,不仅中央层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方政府亦对征信法治建设进行了探索。如,上海率先出台了中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地方法规,湖南省等地也在探索地方信用立法,围绕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处理、使用等作出一系列探索,为国家层面立法积极积累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最高法先后出台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联动化和信息化建设,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切实推进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构建信用法治可以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分析人士指出,债务人之所以敢于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甘于沦为失信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失信成本不高,而这些现象又反过来在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失信行为和失信风气,成为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成因。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学术界已在为征信全国层面的立法进行课题研究,如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中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立法研究”已在湘潭大学立项。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教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就是要通过立法形式确保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顺利建成和有效实施,发挥信用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作用。

然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基础性的立法,是一项长期且创新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几乎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顾敏康认为,信用立法存在五个无法绕过的问题,其一,是否为了解决道德规则所无法解决的困境?其二,现有法律惩戒与未来失信惩戒的目标是否相一致?其三,负面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如何平衡?其四,政府在信用惩戒中如何发挥作用?其五,是否应为催收正名?

市场预计,中国不良资产实际规模已达10万亿,而化解不良资产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对此,参与讨论的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中国催收行业的法律环境相对复杂,面临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比如,行业法律地位的明确,从业机构的权利与义务限定,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的问题去解决。

如何与国际接轨

除了加快推进国家层面信用立法外,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下,特别是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的企业越发增多,信用建设如何与国际接轨,如何主动顺应全球化的大趋势?

湘潭大学党委书记黄云清表示,在全国成立首家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并获批了全国高校中唯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本科专业,一方面是深化信用法治人才培养、加强信用法治学科建设方面,另一方面也在积极探索如何接轨全球。

据了解,在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上,目前欧盟综合立法的过程控制模式、美国分业立法的主体权利保护模式、日韩会员制征信的行业自律保护模式较为普遍,而立法、监管和执行机构是其核心,如,信息处理者必须通过相关国家监管机构的批准或者登记审查,并提前告知信息主体,才能对信息数据进行处理。

其中,有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其职责是掌握数据、或对数据销毁和停止处理下达行政命令等。作为政府的“中央银行”,则主要负责制定信息收集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

本次论坛上,湘潭大学与美国杜兰大学联合成立的国际信用法律研究中心揭牌,旨在为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交流以及理论研究构建国际化、专业性的交流平台。杜兰大学法学院院长大卫·梅耶教授表示,经济全球化对信用法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心将在全球商贸的环境下,开展国际信用法治研究,推动国际信用法治环境建设。

面对国际上的各种经验,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冉从敬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法律角度看,除了在统一立法中所确立的最低保护标准之外,可以授权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通过行业立法的形式制定适用于该行业的更高的保护标准。

“从现有的实践看,一个关键是协调信用信息相关主体的利益”,冉从敬认为,当信用信息主体权利在信息采集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时,遵循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理,中国征信法律制度应该规定信息相关权利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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