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行管理条例将修订 可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
本报记者李玉敏北京报道
10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称,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工作,该会代为草拟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修订稿,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华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作为第二十四条。同时,删去原来的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的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相关内容。
尽管允许外资行在国内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但条例中仍在业务合作和高管任职方面提出了建立“防火墙”的要求。新增的内容为:“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在业务方面也要求,子行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行与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在业务范围上,拟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外资行可“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的规定。
10月25日,一位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改动并不太大,主要是为落实之前承诺的一些对外开放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相应修改。银保监会的部门规章已经修改了,外资行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层面进行修改。”
8月23日,为落地扩大银行业开放举措,银保监会已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一位不愿具名的外资行分析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前外资行管理条例修订时,大家比较关注外资行实际面临的“双重监管”问题。
在金融危机后,各国对金融机构均加强了监管,因此外资行在中国的子行、分行,既要满足母行所在国的监管要求,还要满足中国的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时只能按照最严格的标准进行,这进一步掣肘了外资行在国内的发展。
这次拟修订的条例中也回应了外资行的这一关切,资本充足率方面有所放开。新的规定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由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加快,银保监会信息显示,截至今年7月,新批准了多家外资机构在华设立分行或子行。新批准约旦阿拉伯银行筹建上海分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筹建深圳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升格为分行,批准彰化商业银行在大陆的子行开业、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在大陆的子行开业。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张奇北京报道地方专项债纳入社融10月17日,央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9月新增人民币贷款1.38万亿元,呈现增长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