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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明确: 保险资管专项产品可投资股票

信息时报 2018-10-27 02:20

信息时报讯(记者 李晶晶)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可设立专项产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且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记者表示,现在不纳入权益比例监管,意味着监管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保险资产配置股权投资。平安资管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安资管正积极研究设立专项产品,充分发挥险资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助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专项产品可投资三类权益资产

《通知》指出,保险资管公司可设立专项产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而且,险企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

对此规定,朱俊生对记者表示,按照之前的规则,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现在不纳入权益比例监管,意味着鼓励和支持更多的险资配置股权投资。

而专项产品的投资者,则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业内人士表示,鼓励险资积极“入市”,有利于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长期稳健经营。

不过,其中的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也不能小觑,朱俊生指出,险资通常有最低保证收益的要求,对安全性的要求极高。为此,险企需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秉持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禁止借专项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为防止投资风险,《通知》设立了专项的措施,来提高机构对投资风险的把控。比如,要求专项产品设定合理的封闭期及产品存续期,并实施“专户管理”制度,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

而保险资管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专项产品的有关法律文件、产品净值以及产品运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产品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发生严重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风险,保险资管公司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通知》还强调,险企和保险资管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同时,专项产品还应确定退出机制,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确保能够平稳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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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公司设立产品的“门槛”

1.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资格;

3.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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