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郑某向他介绍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的投资机会,并承诺3个月还本。出于对被告的信任,赵某向被告支付了108万元,委托被告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并处理相关理财事宜。
赵某认为,被告郑某收到款项后未如约履行受托义务,既没有为自己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也没有如实告知投资事宜。被告郑某仅向自己支付了44046元的“收益”后,便告知其所有的投资款化为乌有。赵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委托理财款。
被告郑某辩称,他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他是在原告赵某的请求下,作为好意帮原告开通账号和购买对应款项的矿机、数字货币,已购买的矿机和数字货币均移交给赵某,之后的交易均是原告赵某本人操作的,自己没有从中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易虚拟货币平台的注册、备案信息及合法性,在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未明确的情况,其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且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法院提醒,根据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据人民网)
新闻推荐
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银保监会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