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贷款开店妻子要一起还贷吗? 银行主张涉案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诉请被驳回
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合同纠纷案时发现,常因银行审贷不严、借款人代签字代捺印等行为,致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丈夫贷款妻子被要求还债
2017年7月,李某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收申请后核准其贷款35万元。该贷款为循环额度,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李某在核准通知书上签名确认。2015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银行先后向李某循环发放贷款16笔,共计62万余元,李某还款30万余元。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李某未按约偿还本息,截至2018年1月3日,欠付贷款本息共计34万余元。银行将李某及其妻子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难以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蔡某对涉案贷款并不知情,并否认贷款申请表中签字捺印是其本人所为,李某也承认该签名捺印是其代签代捺。对此,银行未申请对蔡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涉案贷款系李某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或经蔡女士事后追认。另外,涉案贷款产生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期间,贷款用途为李某名下鞋行的生产经营。根据李某在庭审现场所述,因鞋行生意欠佳,其为维持鞋行的经营而申请涉案贷款,但未能扭转鞋行经营不善的状态,鞋行持续亏损,已于2018年12月倒闭。在上述贷款期间,李某、蔡某家庭生活中并无购房、购车或其他大额开支。银行虽称鞋行经营收益供李某、蔡某家庭生活所用,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办案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银行未能举证证实涉案贷款为“共债共签”,或供家庭共同生活所用,所以银行主张涉案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蔡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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