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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强制险要为疫苗筑牢安全堤坝

信息时报 2020-10-15 01:56

民 生视角

疫苗也将有责任强制保险了。10月12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坚持强制投保、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

当前,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受种者受到损害之后,由谁赔偿、能否及时赔偿等问题,存在不确定性。纵使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愿意承担责任,但由于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等涉及很长的过程,中间经手的机构和个人较多,损害事件如何定性、责任如何划分等,容易成为糊涂账。即使责任能够明确,赔偿款也未必能够及时足额到位,导致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推出疫苗责任强制险之后,上述问题有望迎刃而解。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保费,通过保险机制与保险企业分担赔偿风险,实行共济保障。此后,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伤害、需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赔偿金来源问题,也使赔偿过程简单化。无论上市许可持有人,还是接种者,都多了一层保障。企业不因巨额赔偿而倒闭,接种者也不因疫苗损害而四处维权。

当然,也要注意到,假如这个险种的规则设计不科学,对疫苗安全可能存在负面因素。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支付,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风险被分担,会不会产生“只需缴纳保费,出事与已无关”的错误想法呢?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可能,就需事先做好制度防范。更需强调的是,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除了赔付,还应该付出其它代价,如保险公司提高其保费额度、取消参保资格等。并且,赔偿只是事故善后处理的一个方面,只要存在违规或违法行为,该追责的还得追责。

此外,除了强化事故发生之后的赔偿与追责,更需前置干预疫苗生产、流通等过程。不管是出于对接种者的保护,还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保险公司都应该参与并强化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疫苗隐患,即使为了证实意见稿中的四项不予赔偿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得组成一个强大的技术监督队伍,对企业疫苗产品进行严密监督。如此,责任强制险必能为疫苗安全再筑牢固堤坝。◎罗志华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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