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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进入“民法典时代”

金胶州 2020-10-28 14:08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等特殊老年群体日益增长,他们的服务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如精神赡养、民间借贷、以房养老、老年消费法律纠纷等不断见诸报端。民法典的出台,对上述热点给予了立法回应和规范,其中很多条款都涉及老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亮点有以下6个方面。

1.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条款,从保障公众私生活的“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这将有效防范不法分子针对老年保健品诈骗的“精准定位”,保护老年人消费权益不受侵害。

2.增设居住权规定,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

所谓“以房养老”实际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已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提供一种增加养老资金来源的选择,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依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公司获得抵押物的处置权。这一权力不能继承和转让,设立居住权还应当向有关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3.进一步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也称委托监护,简单来说,就是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权利等。

4.设定“离婚冷静期”。

老年人再婚已经不是新鲜事,由于现行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老年人或其他年龄群体的轻率离婚现象增多,这将不利于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为此,民法典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5.继承编中涉老条款更人性化。

首先,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也顺应了当前司法公证改革的趋势。同时,为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需要,继承编中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立遗嘱形式;此外,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将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也纳入其中,并针对遗产的处理,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

6.扩大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

若子女不赡养,老人可依靠他人养老。民法典进一步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范围,不再将主体只限定为有扶养关系的人,也不再将组织只限定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老年人的养老、死葬以及遗产处理等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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