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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因素是商品的构成要素

深圳特区报 2020-12-01 08:15

■ 孙宝强

政府制定和实施各类规划时,需要考虑到商品供给的时间空间因素,降低总的生产时间。比如在交通设施项目安排、公共服务机构布局等方面考虑其便捷性,使消费者容易获得消费满足。

在考察商品(含有形商品和无形服务,在统计核算中称为货物和服务)构成要素时,不少人将时间和空间排除在外,认为只要物理、化学、生物等自然性质相同就是相同的商品,这个认识误区降低了经济学的解释能力,对于发展经济学理论和指导经济实践都有不利影响。人们对于服务的认识好于有形商品,对于不同的人或相同的人使用不同器材、方法提供的服务给予不同的评价。

当下的大量经济学教科书,不管是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在讨论商品概念时仅仅考虑了商品的自然属性,好在商品学讲到商品的区分原则时提到了物质、时间、区域、随机四项原则,但没有将时空因素纳入商品构成要素。

好在米塞斯早已认识到了这一点,早在1912年的《货币与信用理论》中就主张将空间作为商品的构成要素,他说:“如果商品所处位置不一,用于消费或生产的迅捷程度不一,即使在技术构成方面完全相同,也必须将其视为不同种类的商品。”这就是说,沙漠中的泉水能够立即满足人解渴的需求,10公里之外商店里的矿泉水则不能立即满足人的需求,两者是不同的商品。

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认清时间的重要性,没有将时间纳入经济学分析范畴。时间偏好是杰文斯对经济学的一大贡献,旁巴维克则是精确阐述这一问题的第一人,米塞斯进行了发展。米塞斯说:“时间的价值,也即,时间偏好,或者说对当前的欲望满足之评值较高于对远期的欲望满足之评值,这是人的行为的一个核心元素。它决定每个选择和每个行为。”注意,米塞斯所说的时间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时间,他说:“行为通论中的时间概念不是物理学或生物学上的概念。它指涉,在行为人的价值判断中起作用的"迟"或"早"。”米塞斯的学生罗斯巴德继承和发展了米塞斯的学说,他认为所有行动都是以一个较不满意的状况换取一个更加满意的状况的努力,人偏爱以尽可能最短的时间来实现他的目的,因此“财货并不是由其物理特征来定义的,而是由其对行动人来说具有同等服务效力的单位来定义的。”

米塞斯前述认识的基础是他一贯坚持的主观价值论,不仅商品价值是主观的,而且作为人的行为的最终目标的依据也“纯粹是主观的,各人不同,而且在同一个人的一生中,也随时期的不同而有变动。”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自然属性相同的商品给出不同的主观评价。

提出时空因素是商品构成要素的观点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说,有两个问题需要重新认识:第一,需要改变经济学中关于商品的定义,将时间空间因素作为商品构成要素之一。不妨这样定义商品:商品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用于交换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或某些需要的货物和服务。这样既可以提高经济学的解释能力,又可以实现经济学与国民经济核算理论的无缝衔接。第二,更新关于生产的认识。生产的起点是准备生产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终点是商品或服务达到需求者那里的行为,这是一个生产过程。整个过程的活动都属于生产行为,包括订购原材料、招募工人、购买设备、包装、运输、配送等。这样可以打破传统的只有物质生产才属于生产的限制性生产观,也能解释前述活动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从现实意义来说,有两个方面需要重视:第一,企业或者个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都必须将时间、空间因素考虑在内,对于可以直接消费的货物或服务尽可能最快地送到消费者手中,这样才算是实现了生产。不直接消费的中间产品也需要加速运输,促进下一个环节的提速,最终满足消费。第二,政府制定和实施各类规划时,需要考虑到商品供给的时间空间因素,降低总的生产时间。比如在交通设施项目安排、公共服务机构布局等方面考虑其便捷性,使消费者容易获得消费满足。

(作者系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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