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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偿付能力管理新规发布: 核心偿付能力 充足率不得低于60%

新快报 2021-01-26 11:05

新快报讯记者刘威魁报道保险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正式出炉。1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明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这一指标无论对险企还是普通消费者而言都有重要意义。

此次《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等三个指标,保险公司只有同时符合三项要求,才成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则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根据《管理规定》,监管部门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监管部门将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现场检查。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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