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赚”时代终结 1.77万亿备付金将迎强监管
■新快报记者范昊怡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迎正式监管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
1月22日,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也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将受处罚。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新规出台,意味着支付机构靠客户备付金“躺赚”的时代正式终结。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非金融机构存款(支付机构交存央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近1.77万亿元。
允许支付机构间备付金划转
客户备付金,即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而收到的预收待付资金,备付金本质上归属于客户。保障备付金安全一直是监管重点。
早在2013年,央行就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新《办法》实施后2013年原办法同时废止。2017年1月,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到2019年1月,备付金集中存管全部完成。2020年4月3日,央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如今《办法》正式出台,与之前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
《办法》优化了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等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办法》提出,不同支付机构之间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不得使用备付金支付划转产生的手续费。为提高交易透明度,《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需要挑起“监管重担”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郑忱阳认为,《办法》最大的变化是纳入了清算机构这一主体,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三足鼎立”的监督体系。同时,《办法》允许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互转,支持支付机构间合规的业务合作,这也是紧跟时代潮流、满足市场发展需要、支持支付机构合规合作的创新之举,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清算机构需要挑起“监管重担”。
同时,《办法》还设一章“罚则”,并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明确客户备付金存管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助于增加威慑力,提升央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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