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国内财经> 正文

警惕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度逐利

深圳商报 2021-02-08 06:39

本报评论员 刘伟

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业务监管以及业务走向近期引起市场高度关注。2月5日,央行发布《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文章建议,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当务之急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令其树立起“负责任金融”的理念。

互联网金融是近些年高速发展的业态,其业务模式存在诸多争议,同时,全球范围内也缺乏全面、完善的监管经验可资借鉴。央行此次发布专题研究报告,意在向社会公告其对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的初步探索、总结。

研究报告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在信息收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知情-同意”原则被弱化,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限制。收集的“必要信息”范围过宽,信息收集的“最少、必须”原则没有明确边界,在实践中均由机构端进行“自由裁量”,大型互联网平台倾向于尽可能多地将消费者各类信息认定为必要信息等。

研究指出,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商业利益驱使下,通过挖掘用户的金融行为,分析用户金融行为特征,大量推送金融营销广告,使“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负债消费”的理念越来越被资信脆弱人群所接受。研究认为,相关行为本质是在薅信息“羊毛”,成为某些机构攫取超级利润的剪刀。

研究认为,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国际社会已经提出“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要求对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开展尽职调查,而不是盲目扩张金融服务。

报告建议高度警惕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度逐利行为,尤其要注意其对低净值人群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恪守“负责任金融”理念,使其经营活动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报告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对数据权属认定加以明晰,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报告认为,鉴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建议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公共产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监管。报告还建议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收集和支配数据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

新闻推荐

后疫情时代 在线教育领域有何经验可以借鉴?

这些原则强调了我们在制作方案时所坚持的五个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学习真理。考虑到如今的疫情,我们正在作出更坚定的承诺,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