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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再升级

深圳商报 2021-03-25 03:29

本报评论员 刘伟

上周末,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同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去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此次发布的新规,从商业银行端,进一步完善了对互联网贷款的监管。结合去年11月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反映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逐步明确、完善。

这次新规着重从商业银行核心风险控制角度,制定具体量化指标,即“底线要求”。

量化指标共有三项。其一是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其二是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其三是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上述硬性监管指标对控制互联网信贷总体风险作用明显。

新规还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跨区经营互联网信贷业务。借助互联网渠道快速扩张业务规模,是近些年一些中小商业银行不惜提高风险成本而采取的快速发展模式。新规出台,有利于从源头上明晰地方法人的业务边界,引导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坚守发展定位。控制跨区域经营后,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需要深耕本地经济,不去片面追求规模的快速增长,而是立足于本地精细化发展道路。

新规从商业银行的集中度、跨区经营、核心风控能力等方面提出硬性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将产生直接影响。由于很多地方商业银行普遍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因此,新规也将显著影响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比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就控制了互联网平台的杠杆规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次《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此举既能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因为50%这一要求较为宽松,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没有达到这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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