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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发布转板上市监管指引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指日可待

证券导报 2021-03-25 12:07

本报讯(记者曾丽园)日前,全国股转公司及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相关制度文件,明确了转板上市各项制度安排。新三板企业实现转板上市指日可待。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规范申请转板上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及股票停复牌等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实施。

同时,2月2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合称《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上市各项制度安排,规范转板上市行为。

本次发布实施的《监管指引》,进一步细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要求,在实操层面具体明确转板上市审议事项及披露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核查、股票停复牌及终止挂牌等有关要求,是关于挂牌公司转板上市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具体审议事项及披露要求。在审议事项上,挂牌公司需审议转板上市板块等事项。在披露时点上,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转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向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等均为“法定”披露时点,挂牌公司均应按照《监管指引》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内容上,挂牌公司需对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等关键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转板上市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投资风险。《监管指引》还对挂牌公司自愿披露转板上市信息提出了要求,包括应基于客观事实,不得误导投资者等,并要求主办券商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审慎评估披露此类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是细化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核查及处理。进一步细化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及核查安排,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处理措施。

三是衔接股票停复牌及终止挂牌业务办理。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股票停复牌时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公司股票于提交转板上市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若获转板上市同意的,衔接股票终止挂牌的办理安排;若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或者不同意转板上市申请相关文书的,公司股票应于收到次两个交易日复牌。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全面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持续完善转板上市相关监管安排,与沪深交易所等各方强化沟通、密切协作,妥善解决好转板上市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转板上市工作平稳落地。

根据《转板上市办法》,新三板挂牌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并符合主板相关要求。

首批新三板精选层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挂牌,至2021年7月将满一年。有分析认为,相关转板细则发布后,首批精选层企业有望宣布转板计划,首批转板企业或最快于今年7月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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