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监管主体职责改革再进一步
2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再进一步,相关处室和职责进行调整。
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调整后的处室分别是:综合处、精算处(风险分析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健康保险监管处、养老保险监管处。
按照职责分工,综合处负责部门日常综合性事务、人身保险机构相关准入管理等职责,精算处(风险分析处)负责统筹人身保险监管制度建设、市场运行分析及风险识别等职责,其他处室承担部分保险公司的直接监管职责,同时负责由银保监局监管的部分保险公司的相关监管事项。
今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对银保监会、银保监局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银保监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日常监管职责。《方案》同时明确银保监局负责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
《方案》实施前,人身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虑公司重要性、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指标,我们将91家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52家。
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属地监管公司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局办理。《方案》中同时明确,印发后,属地监管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根据注册地对银保监局监管权责进行调整。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必要调整。
此外,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将加强对直管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包括监管计划、信息收集、监测分析、监管评估、监管会谈、监管报告、监管通报、监管措施等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对每家直管公司指定一名主监管责任人负责具体监管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公司相关数据和信息、列席公司重要会议、听取公司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工作汇报、监测公司运行情况、评估存在问题和风险、完成监管报告等。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监管职责分工明确,有利于节省监管成本,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强化机构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长期跟踪保险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在日常监管中对风险捕捉可以更为及时。从功能监管到机构监管,保险公司监管与与银行接轨,未来还应进一步关注变换后可能需要协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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