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犯罪:金融创新的暗面
鲁冬青[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修改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类犯罪通常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在2014年之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实体经济领域,主要包含以借贷为名的民间非法融资,以及以明目众多的以投资为幌子的诈骗型融资。2014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野蛮生长的P2P网贷平台出现了第一次暴雷潮,紧接着,在被称为“监管元年”的2016年,随着相关政策收紧,P2P平台又出现了大面积暴雷。接下来的几年中,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呈持续增长态势,这两个罪名也频繁见诸报端。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的P2P网贷平台已经清零,而昔日意气风发的金融才俊,很多也成了负债累累的囹圄中人。去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犯罪审判白皮书(2015-2019),白皮书显示,深圳法院在2019年新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共计166宗,占全部金融刑事案件的45.48%,被告人共计437人,占总人数的57.65%。
为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刑法规定,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提高到十五年,取消了罚金刑的限额;重新调整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由之前的5年以下、5到10年、10年以上或无期,调整为3年以上7年以下、7年以上或者无期,同时也取消了罚金刑的限额。这意味着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低刑提高了。值得注意的是,在从严的同时,修正案设计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即增加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另一个主要罪名——集资诈骗罪,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需要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性质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恶劣,刑罚也较重。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灾区目前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 P2P已黯然落幕,对私募基金平台的整顿仍在进行。不可否认,非法集资类犯罪事关社会稳定,因为此类犯罪的被害人众多、经济损失金额巨大,一个平台暴雷,动辄产生几亿元的资金漏洞。但是,单纯依靠提高法定刑,能否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是否是挽回被害人损失的必要选择?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融资领域的犯罪,应该用金融市场的方式消化解决金融的系统性问题,而非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思维来一味地打压金融创新,刑法不应当成为首当其冲的震慑。正如日本刑法学者松原芳博所言,“不能简单地认为犯罪的一般预防效果与刑罚的轻重成正比,而轻易提高刑罚,这样反而会钝化国民对刑罚的感受,最后只能是不得不再次提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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