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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新规今起实施:增设融资门槛 降低质押比例

澎湃新闻 2018-03-12 10:17

3月12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正式开始实施。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普通投资者较少接触的一种交易方式,操作起来其实并不复杂,这是指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物,向资金融出方融入一笔资金,约定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后拿回股票。

最通俗的理解,就是券商相当于一家当铺,股东把股票“当”掉换钱,之后再拿一笔钱赎回这些股票。

这种交易的业务办法最早在2013年出台,至今也只有5年时间,在实践过程中办法也经历了多次修订。经过最新的这次修订之后,《办法》总计八章、八十八条内容,依次涉及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适当性管理、业务协议、交易、清算交收及质押登记等方面。

从内容上看,新规究竟新在哪里?

澎湃新闻记者根据此前中国结算公布的原条款与修订条款内容,对比后发现修订包括逾40处。总的来看,修订内容主要从三个角度入手,包括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强化风险管理、以及规范业务运作。

兴业证券股权质押部总监徐海波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新规中最重要的修改之处,主要集中在融入方准入门槛、初始交易金额限制、股票质押率上限、资金用途等方面。

设准入条件: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私募

“首先是对融入方的资质有了进一步的要求,不能是金融机构、私募,这块实际上是增加了券商对投资主体的资质审核工作,因为之前没有特别明确的要求,而这次制度里提出,券商需要在准入方面进行穿透式审核。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要求。”他对澎湃新闻记者这样说道。

徐海波所说的,是新规中的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融资投向、风险承受能力等。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交易所认可的情形除外。”

也就是说,今后要想把手中的股票质押在券商处换取资金,可不是人人都能做的事儿了。如果是金融机构想要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那么券商有权将其拒之门外。

实际上,根据新规,对于券商来说,这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券商方面必须新增这道工作流程,对融入方的资质进行尽职调查,并留档调查结果。

限资金用途:融入资金不得用于打新、买股票

徐海波对澎湃新闻记者说:“第二个比较重要的点,我认为是新规要求的,券商要建立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按照新规,券商要指定一家商业银行,请客户去这家银行开户,作为设立的一个专户,资金出来要先放在专户里面,每一次转出都要券商去做监管,掌握资金流水等。这个工作也是之前券商没做过的。”

根据新规的第二十二条,在券商与融入方签订业务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对于券商来说,也就有了新的工作要求。

新规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融入资金跟踪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证券公司发现融入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其实征求意见的时候,有很多同行都提出,说能不能不做这项工作?但监管曾表示很重视这块,也跟我们说这个内容就是修订的一个重点,目的是要求资金不能回流到股市。”徐海波透露,过去,融入方融到资金之后,这些资金往往会通过集合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回流到二级市场,而没有流入实体经济中,这就造成了资金面脱实向虚,不符合当前的政策方向。

因此,对于资金用途的限定,实际上也是监管层对于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一种指导体现。

怎样对融入资金进行用途监管?据澎湃新闻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目前,券商业内及托管银行方面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办法。目前,监管层对于这项新规颇为重视,不过,在操作层面,也并没有对具体方式作出限定。

立最低门槛:首次参与的不得低于500万元

“最低交易金额有了具体的门槛指标,这也是本次新规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变化。”徐海波这样向澎湃新闻记者评论。

新规第二十四条中新增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最低交易金额。其中融入方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这样针对交易金额规模的限制在原版规定中并不存在。而首次500万元、之后每次50万元的交易门槛,其实相当于是禁止了小额融资业务。

另有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过去,通过小额融资所融入的资金,大多数还是回流到股市中,所以出于这方面考虑,小额融资业务被禁也符合逻辑。

“之前很多券商都有小额融资这块业务,这个业务对利率敏感度不是太高,利差还是比较厚的,所以可以带来一定的收益,而且财务风险也不大,之前券商还是比较愿意做的,但新规出来之后这块业务相当于就被判死刑了。”上述业内人士这样介绍。

徐海波也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新增门槛指标之后,小额融资业务确实无以为继。不过,小额融资业务原本占比并不算大,所以即使被叫停,也不会对行业产生太大影响。

降质押比例:单只股票不得高于50%

新规第六十五条要求,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徐海波对此表示:“这其实是去杠杆的一种体现,我觉得是一件好事情。”

50%、30%、15%,这三个比例数字所划出的红线,主要是旨在降低股票质押的集中程度,而集中度的降低,则有助于整体股票质押市场的风险控制。

除了集中度的限制,上述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还指出,加强风控在新规中还体现在第六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之前根据我们和监管层的沟通,这几个比例都是需要严格遵守的红线,如果有超标的,在下降到符合要求之前,是不允许新增规模的,所以我们对于存量业务已经在着手进行清理了。”这位人士这样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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