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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重大违法行为将“一退到底”

铜都晨刊 2018-03-12 11:09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9日正式发布。上交所方面表示,将切实承担起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对于触及《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类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一退到底”。

3月2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退市改革意见的修改,将上市公司退市与移送公安机关脱钩,删除纠正违法行为、撤换责任人员、妥善安排民事赔偿可以申请恢复上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交易所承担重大违法退市的一线监管责任,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监管的指导思想。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将切实承担起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将欺诈发行、重组上市重大违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情形纳入退市范围,按照从严原则,明确具体标准,落实配套程序机制,做到对重大违法行为全方位覆盖,不姑息、不迁就,着力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体现了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依法从严要求。

首先,严肃处理上市公司在首发上市或者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上市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的,应当坚决予以退市。

其次,坚决清出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

再次,依法处置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事实,一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可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此外,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

最后,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程序机制。一方面,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另一方面,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合理吸收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尽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同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在明确市场预期的基础上,上交所将对触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各类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留余地,“一退到底”。

新华社上海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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