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政:对欺诈发行零容忍
兵贵神速。在证监会宣布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之后仅仅一个星期,沪深交易所就公布了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3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官网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两家交易所的实施办法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核心内容在于,都列出了六种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应被终止上市的情况,分别涉及欺诈发行、年报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此外,两大交易所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均明确,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下为澎湃新闻记者根本上证所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及专家采访,对《征求意见稿》的逐条解读。其中,上证所版本共有十四条,深交所版本共计十五条。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3月2日,证监会宣布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就意见向公众征求意见。证监会当时表示,此次修改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两家交易所紧随其后,公布了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细化退市工作安排。
上证所表示,《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证监会退市改革意见修订精神,依法从严加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力度。这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将一如既往继续严格执行新规。对于触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将不留余地,一退到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解读:在证监会早前公布的修改意见稿中,给出了17种需要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这次沪深交易所公布的实施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其中的第一条,即:上市公司因构成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有关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第三条 本所上市委员会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解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公司上市、退市的决策主体,如上市公司出现违法事实,已严重影响其上市地位的行为,可以依法依规决定将其退出市场。基于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交易所的强制退市的决定权。
第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 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 有罪生效裁判;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 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 上市标准;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 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对于重大违法情形的认定,两家交易所保持了一致,都将证监会给出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总的来看,可以分为三类,前两种情况分别涉及IPO和并购重组时的欺诈发行行为。第三种情况,涉及年报造假或财务指标不达标。第四、第五种情况,涉及信息披露违法。
其中,第五种情况中所提到的,违法《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是指违反披露义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所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来看。第一,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
股票发行是构筑资本市场入口的基础性制度。上证所表示,诚信守法是发行人参与股票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而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因此,征求意见稿对欺诈发行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在这个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里面,明确讲了,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或许可以反映出未来监管层的一个监管方向。一方面,IPO审查力度显然在今年是加强了很多,即使是靠弄虚作假侥幸上市了,也不要以为是万事大吉了,最终还是会被强制退市的。”
第二,年度报告规避财务指标退市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能够体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资本市场定价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个别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在定期报告中弄虚作假,规避财务类退市指标,市场影响极为恶劣。上述第三项就将这种情况单独作为一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一部分上市公司“长袖善舞”,在财务指标上弄虚作假,征求意见稿将这种行为列入重大违法范围,可以清理那些“僵而不退”的企业。
第三,日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将上市公司日常运行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也纳入了规范范围,只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事实,一经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判决查明认定,就可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不仅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纳入强制退市情形,还规定5年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3次以上行政处罚也应予退市。后者是全新的规定,无论是证监会最初起草的退市制度若干意见文件中,还是3月2日公布的修订版中,都没有这样的要求。
而这意味着,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并不是罚钱了事,而是三次黄牌就要被罚下场,有利于形成监管威慑,维护市场稳定秩序。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司法裁判当日,向本所报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同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停牌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文书后及时披露,并继续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注:此小段仅在深交所公告中出现)
解读:明确了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的停牌和风险提示流程。涉及重大违法情况的上市公司需要进行报告、披露及停牌工作,中小股东才会及时了解情况,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此外,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停牌的,交易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这条规定则无疑体现出了交易所的主动监管权责。
第六条 本所上市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场公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上市委员会在审议期间,可以要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15个交易日的期限内。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初步审核意见,在5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解读:明确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流程的要求。
第七条 事先告知书载明上市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由本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上市公司可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交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未在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或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解读:明确上市公司的申辩流程。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后,本所上市委员会在15个交易日内,结合上市公司听证、陈述和申辩情况,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在审议期间,可以要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提交补充材料,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上市委员会继续审核。
补充材料及组织召开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解读:明确听证、陈述和身边的流程。结合上述三条规定,整个流程总计不超过50个交易日,大约只需要5周时间。
第九条 本所作出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依序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前款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为30个交易日,暂停上市期间为6个月。
本所决定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决定书后,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解读:这条规定中也出现了新的内容,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相当于提高了退市效率。
此外,上证所在说明中明确,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这意味着重大违法公司一旦被暂停上市,没有第二次重来的机会,直接要走上退市之路。
第十条 本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5个交易日内,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注:上证所规定复核申请期为5个交易日,而深交所则规定为15个交易日)
解读:即使上市公司申请复核,也不会影响退市的速度,不留延期退市的空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日起的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注:此条款为深交所版本的第十二条)
解读:对于被强制退市的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也变得更加严苛。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深交所版本的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已对本所作出的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申请复核的,本所因该事项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决定后,不再给予其复核的权利。
上市公司已对本所作出的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申请听证的,本所因该事项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前,不再给予其听证的权利。
上证所第十二条/深交所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证所第十三条/深交所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上证所第十四条/深交所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规则适用的新老划断安排,上证所明确表示,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发布之后被处罚的,无论违法行为发生在什么时点,都适用新规。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新规正式实施后,一个优胜劣汰的健康市场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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