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CDR细则 A股正式拥抱新经济 创新试点企业昨起可递送CDR申请
6月6日深夜,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CDR办法》)等9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昨日起,A股正式开门迎接新经济“独角兽”,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向证监会申报IPO或发行CDR的材料了。
试行管理办法五大看点
一、《CDR办法》5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正式发布实施。同时发布实施的,还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两项部门规章,以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
二、在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方面,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
三、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证监会表示,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即可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四、CDR相关办法此前已经历了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对比来看,本次办法的内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未出现太大修改,仅在局部有小幅变动。修改部分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和存托人资质部分。
五、这些文件都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立刻生效,有发行CDR需求的企业马上就可申请发行了。
对A股有什么影响?
海通证券策略分析师荀玉根等人认为,随着A股市场逐渐开放,科技类股代表的成长股同样面临估值国际对标问题。海外上市的中资科技股业绩增速最靓丽、估值盈利匹配度最好。随着CDR推进,海外上市的中资科技股龙头回归A股,将逐步改变A股科技股生态,存量科技股中估值和盈利不相匹配的伪龙头将受到冲击,新的科技股龙头最终计入相关指数成分,未来指数将优化。
任泽平最新研报指出,结合考虑大概率发行CDR及潜在满足CDR发行条件的企业,如果所有试点企业在1年内完成回归,预计CDR业务在2018年为券商行业带来的平均净收入、平均净利润分别为97.96亿元、51.37亿元;如果在2年内完成回归,预计CDR业务在2018、2019年分别为券商行业带来的平均净收入分别为48.98亿元、54.08亿元,带来的平均净利润分别为25.69亿元、28.06亿元。
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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