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过度融资!银保监推联合授信机制 大企业去杠杆势在必行
银保监会补上了单一企业向多家银行过度融资的监管漏洞。
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位银行业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银行间和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联合防范重大信用风险以及企业多头授信及过度融资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债务风险事件频发,引起市场较大关注。自5月初盾安集团被爆出450亿元债务危机以来,神雾环保、盛运环保、凯迪生态等多家上市公司又先后出现债务违约,背后多反映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而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正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
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在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方面,《办法》主要涉及三点: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在组织安排上,联合授信机制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
与此同时,《办法》也明确了联合惩戒和监督管理的相应条例。对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依据成员银行协议予以处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
不过,前述银行业人士指出,《办法》在具体的执行中依然会存在一些困难,比如若涉及银行家数较多,联合授信开展对风险处置效率可能会受影响;对于企业联合授信额度,各家银行也可能会有不同意见。
或是出于此类考虑,银保监会在印发《办法》的同时,还就要求各银监局遵循差异化原则先行选择企业进行试点,相关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办法》实施3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不过,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
银保监会表示,对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项,要主动请示报告。银保监会将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根据试点情况修订完善《办法》,稳妥有序推广实施联合授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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